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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著作财产权是保护作者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概念
-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可通过使用作品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提高经济利益的财产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
- 著作财产权包括下列复制权、表演权、公共传播权、展览权、分销权、出租权、二次创作权。

著作财产权分类

内容

复制权

将著作物以印刷、拍摄照片、复印、录音、录像或其他方法临时或永久固定在有形物上重新制作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条第22号及第16条)。

著作物属于建筑物时,包括根据建筑的模型或设计图书对其进行施工。借助计算机装置保存在存储媒体或从网上下载作品也属于复制。

表演权

以表演、演奏、歌唱、口述、朗读、上映、播放或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作品或实际演出、唱片、广播被称为表演,表演权指作者表演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条第3号及第17条)。

例如,在电影院上映的电影、在舞台上上演的戏剧或舞蹈、面向听众进行的演讲或游说等都属于表演,播放录音或录像的复制品(音乐CD、录像带等)进行公开也属于表演。

公共传播权

指以公众接收或接触作品、实际演出、唱片、广播或者数据库为目时,借助无线或有线通信的方法传输或提供使用的权利,公共传播权包括广播权、传输权及数字言语传播权(《著作权法》第2条第7号及第18条)。

√ “广播权”是指公共传播中,可以以公众同时接收为目的传播声音、图像或声音和图像等的权利,电视台、有线广播、卫星广播等都属于广播(《著作权法》第2条第8号)。

√ “传输权”是指公共传播中,为保障公众的成员可以单独在所选时间和场所访问而借助无线或有线通信的方法提供使用的权利(包括由此形成的传播)。将作品上传至网站或使用者点击上传作品后自动向使用作者传播的情况均属于传输(《著作权法》第2条第10号)。

√ “数字言语传播权”是指公共传播中,可以以公众同时接收为目时,按公众成员的请求传播(传输除外)数字方式的声音的权利。以网播(webcasting,所谓的“网络广播”)方式传播音乐属于数字言语传播(《著作权法》第2条第11号)。

展览权

指可以展览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其复制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9条)。

展览权是对公众可以直接访问观看或触摸的状态规定的权利,仅承认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或建筑作品。

分销权

指可以在收取一定代价或完全不收取代价的情况下向公众转让或出租作品、实际演出、唱片、广播或数据库的原件或其复制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条第23号及第20条)。

例如,二次销售或赠与购买的书籍等属于分销。但是,分销权适用“最初销售原则”,以销售等方法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交易后不得再次行使分销权。

出租权

作为分销权的例外权利,指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商业目的发表的唱片或商业目的发表的软件时,得到作者认可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1条)。

二次创作权

指可以以翻译、编曲、变形、润色、制作影像等方法对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后使用的权利(《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及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