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是保护作者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概念
-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可通过使用作品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提高经济利益的财产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
- 著作财产权包括下列复制权、表演权、公共传播权、展览权、分销权、出租权、二次创作权。
著作财产权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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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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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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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著作物以印刷、拍摄照片、复印、录音、录像或其他方法临时或永久固定在有形物上重新制作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条第22号及第16条)。 著作物属于建筑物时,包括根据建筑的模型或设计图书对其进行施工。借助计算机装置保存在存储媒体或从网上下载作品也属于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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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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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具有表演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7条)。 √ “表演”指以表演、演奏、歌唱、口述、朗读、上映、播放或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作品或实际演出、唱片、广播,包括所属于同一人占有的连接的场所内进行的传输(不包括传送)(《著作权法》第2条第3号)。 例如,在电影院上映的电影、在舞台上上演的戏剧或舞蹈、面向听众进行的演讲或游说等都属于表演,播放录音或录像的复制品(音乐CD、录像带等)进行公开也属于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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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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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公众接收或接触作品、实际演出、唱片、广播或者数据库为目时,借助无线或有线通信的方法传输或提供使用的权利,公共传播权包括广播权、传输权及数字言语传播权(《著作权法》第2条第7号及第18条)。 √ “广播权”是指公共传播中,可以以公众同时接收为目的传播声音、图像或声音和图像等的权利,电视台、有线广播、卫星广播等都属于广播(《著作权法》第2条第8号)。 √ “传输权”是指公共传播中,为保障公众的成员可以单独在所选时间和场所访问而借助无线或有线通信的方法提供使用的权利(包括由此形成的传播)。将作品上传至网站或使用者点击上传作品后自动向使用作者传播的情况均属于传输(《著作权法》第2条第10号)。 √ “数字言语传播权”是指公共传播中,可以以公众同时接收为目时,按公众成员的请求传播(传输除外)数字方式的声音的权利。以网播(webcasting,所谓的“网络广播”)方式传播音乐属于数字言语传播(《著作权法》第2条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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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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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可以展览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其复制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9条)。 展览权是对公众可以直接访问观看或触摸的状态规定的权利,仅承认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或建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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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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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可以在收取一定代价或完全不收取代价的情况下向公众转让或出租作品、实际演出、唱片、广播或数据库的原件或其复制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条第23号及第20条)。 例如,二次销售或赠与购买的书籍等属于分销。但是,分销权适用“最初销售原则”,以销售等方法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交易后不得再次行使分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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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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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分销权的例外权利,指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商业目的发表的唱片或商业目的发表的软件时,得到作者认可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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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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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可以以翻译、编曲、变形、润色、制作影像等方法对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后使用的权利(《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及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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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或赠与。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 可以转让部分或全部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第45条第1项)。
- 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时,若无特别协议,则推定不包括《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创作二次创作物后使用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5条第2项正文)。
※ 但是,计算机软件作品如果没有特别协议,则推定一并转让二次创作物创作权(《著作权法》第45条第2项但书)。

著作财产权的赠与
- 享有著作财产权者可以将自身权利赠与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著作权法》第135条第1项)。
- 想要赠与著作财产权者,应当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著作权法施行令》第75条第1项、《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28条及附件第59号格式):
ㆍ 著作财产权等赠与誓约书
ㆍ 赠与作品的复制品
ㆍ 证明自己是相应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的材料
- 接受著作财产权赠与的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应当在
赠与著作权等管理台账上记录赠与作品的标题及赠与者的姓名等,并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官网公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75条第2项、《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29条及附件第60号格式)。
权利人可以允许他人使用作品。

允许使用作品
- 著作财产权人可以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
- 得到作品使用权者可以在得到许可的使用方法及条件范围内使用作品(《著作权法》第46条第2项)。
- 根据使用许可使用作品的权利不得在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给第三方(《著作权法》第46条第3项)。
原则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70年。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原则
- 除下列合作作品、无名或别名作品、职务作品、视频作品的情况外,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人有生之年及死亡后70年间存续(《著作权法》第39条第1项)。

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 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是在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70年间存续(《著作权法》第39条第2项)。

无名或别名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 无名或标注未广泛流传的别名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发表之时起存续70年(《著作权法》第40条第1项正文)。
※ 在这段时间内出现可以认定作者死亡超过70年的合理事由时,其著作财产权在认定超过作者死亡后70年之时视为消灭(《著作权法》第40条第1项但书)。
- 但是,自发表之时起70年内揭露了作者的实名或广为人知的别名,或者有《著作权法》第53条第1项规定的作者的实名登记时,著作财产权在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70年间存续(《著作权法》第40条第2项)。

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 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公开发表之日起存续70年(《著作权法》第41条正文)。
- 但是,自创作之时起50年内未公开发表时,自创作之时起存续70年(《著作权法》第41条但书)。
侵犯著作财产权将处以有期徒刑或罚金。

侵犯著作财产权时的处罚
- 以复制、表演、公共传播、展览、分销、出租、二次创作的方法侵犯著作财产权之外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财产权利(《数据库作者的权利除外)时,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罚有期徒刑与罚金(《著作权法》第136条第1项第1号)。
- 上述罪行只有在提起告诉后才可以进行处罚。但是,以营利为目的或习惯性进行上述罪行相应行为时,即使没有提起告诉,也可以进行处罚(《著作权法》第140条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