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是为保护作者名誉和人格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
- “著作人身权”是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人身及精神相关利益的权利,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都属于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

合作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的行使
- 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必须经全体作者协商一致方可。此时,作者不得违背信义妨碍协商达成一致(《著作权法》第15条第1项)。
- 合作作品经全体作者授权后,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行使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15条第2项)。
- 对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的代表权有限制时,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著作权法》第15条第3项)。
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发表作品。

“发表权”的含义
- “发表权”是指作者可以决定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1条第1项)。
- 仅限对尚未发表的作品行使发表权。
※ “发表”是指以表演、向公众放映、展览或其他方法,公之于众和发行作品(《著作权法》第2条第25号)。

推定及视为同意作品发表
- 尽管作者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其转让、允许使用、设定独家发行权或出版权时,推定作者已经同意向对方公开发表其作品(《著作权法》第11条第2项)。
- 另外,公开发表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后创作的二次创作物或编辑物时,被视为同时公开发表原作品(《著作权法》第11条第4项)。
使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

署名权
- 作者享有在作品原件、其复制品或作品公开发表媒体上标注其实名或别名的署名权(《著作权法》第12条第1项)。

署名义务
- 如果作者没有特别意思表示时,使用作品者应当依据作者标注过的实名或别名进行署名(《著作权法》第12条第2项正文)。
- 但是,根据作品的性质或其内容的目的及形态等,被认定为不得已时,不在此限(《著作权法》第12条第2项但书)。
使用作品时,应当保持作品的原貌,不得修改作品的内容、形式等。

保护作品完整权
- 作者享有保持其作品的内容、形式及标题一致性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13条第1项)。
- 这是作者控制其作品在保持原貌情况下被使用的权利,对作品进行变更或删除时,应当由作者本人完成或征得作者许可。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适用限制
- 对非本质内容的变更且有下列任一情形时,限制使用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13条第2项):
· 依据《著作权法》第25条,为了学校教育目的等而使用作品时,在被认为是学校教育目的上不得已的范围内修改表达的;
· 建筑物增建或改建、其他的变形
· 为了将除特定计算机外无法使用的软件,在其他计算机上使用而在所需范围内进行修改的;
· 为在特定计算机上更有效地使用软件而在所需范围内进行修改的;
· 其他根据作品的性质或其内容的目的及形态等,在认定不得已的范围内修改的。
侵犯著作人身权将处以有期徒刑或罚金。

侵犯著作人身权时的处罚
- 侵犯著作人身权而损害作者名誉时,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有期徒刑与罚金(《著作权法》第136条第2项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