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著作权管理可以委托机构。

“著作权委托管理”的含义
- 著作权是赋予作者的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原则上,如果要使用作品,应获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但是,逐一确认著作权人并获得其许可并不容易,因此经常出现放弃使用或非法使用作品的情况。
另一方面,从著作权人的角度来说,与有意使用作品者接触,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进行管理也不是一件易事。而且即使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也常因权利救济所需费用等问题而放弃权利。
因此,《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委托管理制度,让著作权信托业者可以接受管理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托,或让著作权代理中介业者对作品使用相关权利进行代理或中介,从而减少著作权人逐一允许使用自己的作品的繁琐步骤,同时方便使用者取得相应作品的使用许可。
可以将作品委托给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或著作权代理中介业者,以进行著作权委托管理。

著作权信托管理业
- “著作权信托管理业”是指接受著作财产权人、独家发行权人、出版权人、著作邻接权人或数据库制作人权利拥有者的权利信托并将其持续管理的行业,包括针对作品等使用的全面代理(《著作权法》第2条第26号)。
- 作者想要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信托管理时,应向信托管理业者登记相应作品。

著作权代理中介业者
- “著作权代理中介业者”是指为著作财产权人、独家发行权人、出版权人、著作邻接权人或数据库制作人权利拥有者进行其权利的使用相关代理或中介行为的行业(《著作权法》第2条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