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可以登记著作权。

“著作权登记”的概念
- “著作权登记”是指,将作者的姓名等与作品有关的一定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登载于名为“著作权登记簿”的官方账簿后,向国民公示(文化体育观光部_主要政策)。

著作权登记事项
- 作者可以登记下列事项(《著作权法》第53条第1项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4条):
· 作者的实名、别名(限于公布时使用别名的情况)、国籍、地址或居所
· 作品的标题、类型、创作年月日
· 公开发表与否及最初公开发表的国家、公开发表年月日
· 属于二次创作物时,可登记原作品的标题及作者
· 属于公开发表的作品时,可登记公开发表该作品的媒体相关信息
· 登记权利人为二人以上时,可登记各自份额相关事项
· 属于工作上的创作物时,参与该著作工作的制作人的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 作者死亡时,若其没有特别意思表示,则作者通过遗言指定的人员或继承人可以登记上述权利(《著作权法》第53条第2项)。

著作权登记程序
- 想要登记著作权者应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提交登记申请表(《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6条第1项)。

登记申请的驳回
- 有下列任一情形的,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得驳回申请(《著作权法》第55条第2项正文):
1.申请登记对象非作品
2.申请登记对象属于《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的非受保护作品
3.无申请登记权限者申请登记
4.未提交申请登记所需资料或材料
5.申请登记的事项内容与《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的登记申请表附件的内容不一致施行规则
6.登记申请不符合《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格式施行规则
※ 但是,在申请材料的欠缺可被弥补的情况下,如申请人在申请当日补完的,则不予驳回(《著作权法》第55条第2项但书)。
- 想要驳回登记申请时,应当拟定明确记载驳回事由的书面文件并告知申请人(《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7条之2)。
- 驳回登记申请时,相应登记的申请人可以自驳回之日起1个月内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申请异议(《著作权法》第55条第3项)。
- 想要提出异议申请者应当一并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提交异议申请表和下列各号材料(《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7条之3、《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6条之3及附件第20号之2格式):
1.可以确认申请人本人的材料
2.可以证明是代理人的材料(限于代理人申请的情况)
3.可以证明异议申请事由的资料(限于有相应资料的情况)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收到相应异议申请时,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相应结果(《著作权法》第55条第4项)。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作出驳回或不受理对退回处分的异议申请的决定时,在通知异议申请结果时,还应将可提出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的主旨告知给申请人(《著作权法》第55条第5项)。

权利登记的效力
- 以实名登记为作者者被推定为该登记作品的作者,登记有创作年月日或最初公开发表年月日的作品被推定为在登记的年月日创作或最初公开发表。但是,自创作作品之日起1年后登记创作年月日时,不得推定该作品于登记的年月日创作(《著作权法》第53条第3项)。
有著作权变动时,可以进行权利变动登记。

权利变动登记事项
- 可以对著作权进行下列变更事项登记(《著作权法》第54条):
ㆍ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继承、其他一般继承的情况除外)或处分限制
ㆍ 独家发行权或出版权的设定、移交、变更、消灭或处分限制
ㆍ 以著作财产权、独家发行权及出版权为目的的质权的设定、移交、变更、消灭或处分限制

权利变动登记程序
- 如果要进行权利变动登记,原则上应当由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共同申请。但是,下列情况可以由登记权利人单独申请权利变动登记(《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6条第2项至第5项):
ㆍ 在申请表附加登记义务人同意书
ㆍ 根据判决、继承或其他一般继承或委托登记
ㆍ 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接受著作财产权转让后,登记信托作品
ㆍ 为变更或修改登记名义人署名而登记
- 想要对著作财产权、独家发行权、出版权的变动进行登记者应当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提交登记申请表(《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6条第1项)。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对著作权登记簿上记录的登记事项,应发行登记公报或在信息通信网上登载(《著作权法》第55条第6项)。
- 有人申请查阅著作权登记簿或签发复印件时,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应允许该人阅览著作权登记簿或为其签发复印件(《著作权法》第55条第7项)。
- 进行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取得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签发的
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证(《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8条第1项)。

权利变动登记的效力
- 如果未对权利变动进行登记,则无法对抗第三方(《著作权法》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