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指创作作品者。

作者和著作权
-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者(《著作权法》第2条第2号)。
- 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以下称“著作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起产生(《著作权法》第10条)。

作者的推定
- 很难知晓作品的实际创作人时,推定属于下列任一情形者为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8条第1项):
· 以一般的方法在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上被标示作者的实名或别名(指艺名、雅号、简称等)等广为人知的名字者
· 在作品的演出或公共传播过程中,被标示作者的实名或广为人知的别名者
- 若作品没有上述任一情形的作者署名,被标示为发行人、表演者或公开发表者的人员被推定为著作权持有人(《著作权法》第8条第2项)。
员工在工作中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

“职务作品”的概念
- “职务作品”是指在法人、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称“法人等”)的策划下,法人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2条第31号)。

职务作品的作者
- 属于以法人等的名义公布(计算机软件作品除外)职务作品的作者的,在合同或业务规定等中没有其他约定事项时,则其法人等被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