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是表达思想情感的创作物。

“作品”的概念
- “作品”是指表达人类思想或情感的创作物(《著作权法》第2条第1号)。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分类如下所示(《著作权法》第4条第1项、第5条第1项、第6条第1项及文化体育观光部_主要政策):
作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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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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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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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小说、诗歌、论文、演讲、演说、剧本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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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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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古典、流行、歌谣等属于音乐的所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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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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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戏剧、舞蹈、哑剧等通过身体动作表达人类思想或情感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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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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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形状或色彩表现美的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应用美术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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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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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包括用于建造建筑物的设计图、模型以及建造出来的建筑物,但是,一般形态的建筑物不属于建筑作品,只有具备社会观念上审美价值的作品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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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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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并非单纯借助器械方法重现拍摄对象,而是有创意地表达摄影家的思想情感的摄影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和审美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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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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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电影、电视剧等属于影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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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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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地图、图表、示意图、模型等借助图形表现的作品,最具代表性的图形作品为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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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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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作品”是指为了获得特定结果而在借助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功能的装置上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系列指示或命令表现出的创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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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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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翻译、编曲、变形、润色、影像制作等方法,以原作品为基础制作出来的创作物,此类创作物作为作品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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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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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百科全书或名诗集等均属于编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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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7条):
ㆍ 宪法、法律、条约、命令、条例及规则
·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告示、公告、训令以及与之类似的
ㆍ 法院的判决、决定、命令及审判或行政审判程序等类似程序的决议、决定等
· 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拟定,且属于如上所示的编辑物或翻译物的
· 单纯传达事实的新闻报导
共同创作的作品被称为“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概念
- “合作作品”是指由2人以上共同创作且无法按各自的付出的比例分割后使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2条第21号)。
- 合作作品只有经全体共同著作权人协商后方可行使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第15条第1项及第48条第1项),但是,合作作品经全体作者授权,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行使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15条第2项及第48条第4项)。
外国人的作品同样受保护。

受保护的外国人的作品
- 外国人的作品依据韩国加入或签订的条约受到保护(《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
- 长期居住在韩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者及在韩国境内有主要事务所的外国法人)的作品和最早在韩国境内公开发表的外国人作品(包括自在境外公开发表之日起30天内在韩国境内公开发表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3条第2项)。

互惠原则的限制
- 即使外国人(长期居住在韩国境内的外国人及无国籍者除外)的作品属于保护对象,若其本国不保护韩国国民的作品,则其基于相关条约或《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会相应地受到限制(《著作权法》第3条第3项)。
- 如果受保护的外国人的作品在外国的保护期届满,《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则失效(《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