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不利待遇
禁止解雇及不利待遇等
- 经营者不得对因配偶分娩休假、育儿暂时停职、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照顾家属暂时停职、照顾家属休假, 照顾家属等实施工作时间紧缩的劳动者,进行解雇或给予不利待遇(《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8条之2第5项、第19条第3项正文、第19条之2第5项、第22条之2第5项及第22条之3第5项)。
禁止育儿暂时停职期间解雇
- 育儿暂时停职中不得解雇该劳动者(《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第3项正文)。
· 无法继续经营事业的情况例外(《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第3项但书)。
违反时的制裁
- 经营者如果违法上述规定,进行解雇或给予不利待遇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款(《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37条第2项第2号之2、第3号、第4号、第6号及第7号)。
恢复相同岗位等
恢复相同的业务或工资水平相同的职务
- 经营者在劳动者育儿暂时停职或者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因照顾家属等紧缩工作时间期间结束之后,须让该劳动者恢复之前相同的业务或工资水平相同的职务(《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第4项、第19条之2第6项及第22条之3第6项)。
违反时的制裁
- 经营者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在劳动者育儿暂时停职或者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结束之后,未让劳动者恢复与之前相同的业务或工资水平相同的职务,将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37条第4项第4号及第5号)。
其他支援
为育儿支援采取的措施
- 经营者为了支援养育8周岁一下或者小学2年纪以下子女(包括领养的子女)的劳动者的育儿,须努力采取下列情形之一的措施(《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之5第1项)。
· 调节工作开始与结束的时间
· 限制延时加班
· 通过工作时间的紧缩、弹性运营等调整工作时间
· 其他为支援劳动者育儿必需的措施
复岗支援
- 经营者须致力于开发并提高育儿暂时停职中的劳动者的职业能力,为使分娩前后休假、育儿暂时停职或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结束后复岗的劳动者顺利适应职场生活提供支援(《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