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育儿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对象
支付条件
- 雇佣劳动部长官对实施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30天(不包括与《劳动基准法》第74条规定的分娩前后休假期间重复的时间) 以上的受保人中具备下列所有条件的劳动者支付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3条之2第1项)。
· 为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开始日之前投保期间(《雇佣保险法》第41条)加起来达到180天以上
· 受保人配偶就同一子女未享受30天以上育儿暂时停职期或v并未因育儿实施30天以上缩短工作时间制
为育儿缩短工作时间期间补贴的申请
申请方法
- 欲在为育儿缩短工作时间期领取该补贴的人须准备下列所有材料,向申请人居住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的职业稳定机关主官提交申请(《雇佣保险法》第73条之2第4项,《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6条第1项前段及第2号)。
· 育儿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申请书(《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附页第100号格式)
· 为育儿缩短工作时间确认书1份(仅限于第一次申请)(《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附页第102号格式)
· 可确认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前·后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资等劳动条件的证明资料(工资台账、劳动合同等)身份证1份
· 可确认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期间经营者支付的钱物的资料(因超出规定的紧缩工作时间工作而领取的经营者支付的钱物需另外确认) 复印件1份
- 为育儿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须每月申请支付,如果是该月份实施的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其为育儿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支付申请须在下个月末为止完成(《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6条第2项)。
- 申请为育儿缩短工作时间补贴支付,如果在为育儿缩短工作时间期间离职或者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形式就业,在离职或就业之日以后第一次提交的申请书上写上该事实(《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104条之3第2项·第96条,《雇佣保险法》第70条第3项及《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6条第3项)。
· 一周规定工作时间为15小时以上
· 通过自营业赚取的收入或提供劳动作为报酬获得的钱物为每月150万韩元(《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1项但书) 以上时
申请期限
- 欲领取为育儿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的人须在该期间开始日之后1个月起至结束日之后12个月之内申请(《雇佣保险法》第73条之2第2项正文)。
- 但在相关期限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申请育儿缩短工作时间补贴的人,在该情形结束后30天之内申请即可(《雇佣保险法》第73条之2第2项但书,《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104条之2第1项及第94条)。
· 天灾地变
· 本人或配偶的疾病·负伤
· 本人或配偶的直系长辈及直系晚辈的疾病·负伤
· 《兵役法》规定的义务服役
· 因犯罪嫌疑被拘留或执行刑罚
育儿缩短工作时间补贴数额
支付数额
- 为育儿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雇佣保险法》第73条之2第3项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104条之2第2项正文)。
1. 每周最初5小时紧缩
以育儿缩短工作时间期开始日为准根据《劳动基准法》计算出的相当于月标准工资的数额(以200万韩元为上限金额,50万韩元为 下限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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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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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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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前规定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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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余下工作时间紧缩
以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开始日为准根据《劳动基准法》计算出的相当于月标准工资80%的数额(以150万韩元为上限金额,50万韩元为 下限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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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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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前规定的工作时间 缩短后规定的工作时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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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前规定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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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的支付对象期间未满1个月,将根据上面公式所得的数额除以该月天数,所得数乘以该月实施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的天数来计算(《雇佣保险法》第73条之2第3项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104条之2第2项但书)。
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的限制等
补贴支付限制
- 劳动者如果在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领取补贴期间离职,从离职之日起不予以支付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4条第2项及第73条第1项)。
- 劳动者如果在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在就业期间不予以支付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4条第2项、第73条第2项、第70条第3项及《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6条第3项)。
· 一周规定工作时间为15小时以上
· 通过自营业赚取的收入或提供劳动作为报酬获得的钱物达150万韩元(《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1项第1号但书) 以上
- 谎报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领取或试图领取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的人,从领取或试图补贴之日起不予以支付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4条第2项及第73条第4项正文)。
· 但若在与该补贴相关的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结束之后重新具备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条件,根据该条件可支付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4条第2项及第73条第4项但书)。
- 如果未填写在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就业的事实或填写虚假内容儿领取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或试图领取补贴的人,视其违反次数等因素,可重新规定《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8条之2规定支付受限的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的范围(《雇佣保险法》第74条第2项及第73条第5项)。
补贴减额
- 劳动者因在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间每月获得经营者支付的(工资和因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支付的钱物)与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加起来的数额超出下列区分规定的标准工资时,所超出部分的数额将从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中扣除后支付(《雇佣保险法》第74条第2项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104条之4)。
1. 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标准工资未上涨 : 以缩短工作时间期开始日前一个月为准的月标准工资
2. 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标准工资上涨
(1). 标准工资上涨之日前一天为止: 以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开始日前一个月为准的月标准工资
(2). 标准工资上涨之日以后: 以标准工资上涨之日为准的月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