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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与家庭生活
为育儿缩短工作时间期补贴对象
支付条件
- 雇佣劳动部长官对实施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30天(不包括与《劳动基准法》第74条规定的分娩前后休假期间重复的时间) 以上的受保人中具备下列所有条件的劳动者支付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3条之2第1项)。
· 为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开始日之前投保期间(《雇佣保险法》第41条)加起来达到180天以上
· 受保人配偶就同一子女未享受30天以上育儿暂时停职期或v并未因育儿实施30天以上缩短工作时间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