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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与家庭生活
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的对象及期间等
对象
- 经营者对劳动者为养育8周岁以下及小学2年纪以下的子女申请缩短工作时间(以下称“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须准予(《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之2第1项正文)。
可缩短的工作时间
- 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期间周工作须在15小时以上,不得超过35小时(《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之2第3项)。
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享受期间
- 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的期间规定为1年以内(《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之2第4项正文)。
· 但如果可以申请育儿暂时停职的劳动者有未享受的育儿暂时停职期间,定为加上该期间的天数之和以内(《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之2第4项但书)。
- 劳动者可分期享受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之4第2项前段)。
· 分期享受的一次天数须为3个月(限于因劳动合同期到期无法享受3个月以上工作时间紧缩的合同工为余下的劳动合同天数)以上(《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之4第2项后段)。
违反时的制裁
- 接到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的申请却未予以批准的经营者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39条第3项第6号)。
※ 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的工作条件
- 执行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包括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后的工作时间)由经营者与该劳动者书面决定(《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之3第2项)。
· 违反此项规定的经营者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39条第3项第5号)。
- 经营者不得要求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中的劳动者除了紧缩工作时间外延时加班。但如果该劳动者明确要求加班时,经营者可以在周12小时的范围内批准加班(《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之3第3项)。
· 经营者如违反此项规定,不顾该劳动者没有明确表示要加班,而要求育儿期紧缩工作时间中的劳动者除了紧缩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将被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37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