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暂时停职补贴对象
支付条件
- 雇佣劳动部长官向获得为育儿暂时停职30天(与生产前后假期重叠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以上的劳动者中,为育儿暂时停职期开始日前依据《雇佣保险法》第41条规定的投保期间之和为180天以上的劳动者支付育儿暂时停职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0条第1项)。
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的申请
申请方法
- 欲领取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的人须准备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职业稳定机关主官提出申请(《雇佣保险法》第70条第5项,《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6条第1项前段及第116条第1项第1号)。
· 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申请书(《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附页第100号格式)
· 育儿暂时停职确认书1份(仅限于第一次申请者)(《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附页第102号格式)
· 可确认标准工资的证明资料(工资台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1份
· 育儿暂时停职期间如果曾获得经营者支付的钱物,准备可确认该事实的资料复印件1份
· 可以证明申请育儿暂时停职当时正处于妊娠期的文件(仅限于欲对妊娠期女性劳动者的育儿暂时停职支付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的情况)
· 如果是就同一子女父母轮流申请育儿暂时停职(《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之2第1项),应准备未提出申请的父亲或者母亲曾针对同一子女为育儿暂时停职的事实的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及可证明是二胎以上的家庭关系证明书
· 属于《单亲家庭支援法》第4条第1号定义的母亲或父亲的被保险人申请育儿暂时停职补贴时,可以证明相应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育儿暂时停职补贴须每月申请支付, 针对相关月份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的支付申请,需在下个月末为止完成(《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6条第2项)。
- 申请育儿暂时停职补贴支付时,育儿暂时停职期间离职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须在离职或者就业之日之后第一次提交的申请书上填写该事实(《雇佣保险法》第70条第3项, 《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6条及《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6条第3项)。
· 一周规定工作时间为15小时以上
· 通过自营业赚取的收入或者提供劳动获得的钱物达到每月150万韩元(《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1项但书) 以上
申请期限
- 想领取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的人须在育儿暂时停职开始之日起1个月至育儿暂时停职结束后12个月以内申请(《雇佣保险法》第70条第2项正文)。
- 但在相关期限内因下列原因无法申请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的人,须在该原因结束后30天之内申请(《雇佣保险法》第70条第2项但书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4条)。
· 天灾
· 本人或配偶的疾病·负伤
· 本人或配偶的直系长辈及直系晚辈的疾病·负伤
· 《兵役法》规定的义务服役
· 因犯罪嫌疑被拘留或执行刑罚
育儿暂时停职补贴数额
支付数额
- 育儿暂时停职补贴以育儿暂时停职起始日为准,每月支付额相当于月标准工资的80%。但该笔数额超过150万韩元时支付150万韩元,该笔数额低于70万韩元时的支付70万韩元(《雇佣保险法》第70条第4项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1项)。
- 如果分期享受育儿暂时停职,把各育儿暂时停职享受期间的总和,视作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的支付期间(《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2项)。
- 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的支付期间达不到1个月的,对上述月支付数额按相应月份的停职天数比例计算后支付算出金额(《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3项)。
支付时间
- 每月支付(《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4项)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的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区分列出的数额)。
· 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的75%小于上述规定的最少支付数额时: 上述区分规定的最少支付数额
· 按比例计算数额支付育儿暂时停职补贴,且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的75%小于按天数比例计算上述最小支付数额时:按天数比例计算上述最小支付数额
- 其余数额在育儿暂时停职结束后恢复用人单位的岗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时(对因劳动合同期满而无法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合同工劳动者来说,是指劳动合同期满让育儿暂时停职期结束或者其恢复用人单位岗位后连续工作到劳动合同期满为止的情况)将合计数额一次性支付(《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4项)。
※ 育儿暂时停职奖金制
Q. 等妻子的育儿暂时停职期结束后,我打算申请育儿暂时停职,但考虑经济负担,不知应不应该享受育儿暂时停职。
A. 为了照顾子女,您只能利用育儿暂时停职,但如果申请育儿暂时停职,谋生收入减少,难免会犹豫。
虽然不能提供太大的帮助,根据“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特例制度”支援爸爸(或者妈妈)的 育儿暂时停职,
即父母就同一子女轮流申请育儿暂时停职时,第二个申请育儿暂时停职的劳动者前3个月的育儿暂时停职补贴为其标准工资的100%(上限金额为250万韩元)(《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之2)。
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的限制等
补贴的支付限制
- 劳动者在育儿暂时停职补贴期间离职或重新就业,从离职或者重新就业之日起不支付育儿暂时停职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3条第1项)。
- 劳动者在育儿暂时停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时,就该就业期间不支付育儿暂时停职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3条第2项,第70条第3项及《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6条第3项)。
· 一周规定的工作时间为15小时以上
· 通过自营业赚取收入或者提供劳动后以此获得的钱物为150万韩元(《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1项但书)以上时
- 对以谎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领取育儿暂时停职补贴或者企图领取补贴者,不支付育儿暂时停职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3条第4项正文)。
· 但与该补贴相关的育儿暂时停职期结束后重新具备育儿暂时停职补贴条件时,将按着该条件支付停职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3条第4项但书)。
- 对不记载育儿暂时停职期间中的就业事实或谎报事实而领取育儿暂时停职补贴或企图领取的人,将根据违反次数等改变《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8条之2规定的支付受限的育儿暂时停职补贴的范围(《雇佣保险法》第73条第5项)。
补贴的减额
- 劳动者如果因育儿暂时停职领取以月为单位,在育儿暂时停职期间由经营者支付的的钱物与按下列区分列出的数额合计得到的数额超过以育儿暂时停职期开始日为准的一个月标准工资时,超出的数额将会在按下列区分列出的数额中扣除后支付(《雇佣保险法》第73条第3
· 《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1项、第95条之2第1项第2号或第95条之3第1项第2号和第3项第2号规定的育儿暂时停职工资(包括适用《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3项规定并按天数比例计算的育儿暂时停职工资):育儿暂时停职工资的100分之75的数额(但该数额少于《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1项但书、第95条之2第1项第2号但书、第95条之3第1项第2号但书或第95条之3第3项第2号但书规定的最小数额时,按最小数额支付)
· 《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之2第1项第1号、第95条之3第1项第1号或第95条之3第3项第1号规定的育儿暂时停职工资(包括适用《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3项规定并按天数比例计算的育儿暂时停职工资):育儿暂时停职工资的100分之100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