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的对象及期间
缩短工作时间对象
- 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缩短工作时间时,经营者应对此予以批准 (《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3第1项正文):
· 劳动者因家属的疾病、事故、高龄而需照顾该家属;
· 劳动者因自己的疾病或因事故造成的负伤等需要养病养伤;
· 55岁以上的劳动者为退休做准备;
· 劳动者需要完成学业。
缩短工作时间期间
- 缩短工作时间的期间限于1年以内。但属于《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项第1号到第3号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劳动者,如果有合理原因,可以在两年范围内额外延长缩短工作时间的期间(《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3第4项)。
缩短工作时间之后的工作时间
- 经营者准予劳动者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缩短后的工作时间须为一周15小时以上,且不得超过30小时(《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3第3项)。
- 经营者不得要求正在适用缩短工作时间制的劳动者除时工作时间以外延时加班。但如果劳动者有明确要求,经营者可在12小时以内的范围让其延时加班(《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4第3项)。
违反时的制裁
- 如果经营者解雇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或给予其他不公平待遇,或者使其工作条件变得不利,将被 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37条第2项第7号及第8号)。
- 因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未明确要求延时加班,而经营者要求其延时加班时,将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37条第3项)。
限制为照顾家属等而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
限制理由
- 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对照顾家属等而缩短工作时间,不予以批准(《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3第1项但书及《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8):
· 到劳动者为照顾家属等而开始缩短工作时间的预定日期前一天为止在该事业岗位连续工作时间未满6个月;
· 经营者已向职业稳定机关申请招聘,并为寻找替代人员坚持了14日以上招人工作,但仍未招到替代人员(但如职业稳定机关主官提供职业介绍却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招聘的情况除外);
· 在为照顾家属等申请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上,难以分割工作时间执行业务;或者若为照顾家属等而缩短工作时间,事业的正常运营会遭受重大阻碍,且能由经营者证明;
· 自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的期间结束日起未超过两年的劳动者申请。
替代方案的协议
- 经营者因上述原因不批准缩短工作时间时,须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让其停职,或者应与劳动者协议能否通过其他措施给予支援(《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3第2项)。
为照顾家属等申请缩短工作时间
申请方法
- 为照顾家属等申请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须在为照顾家属等而缩短工作时间期间的预期开始日(以下称“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期间的预期开始日”)的30天以前为止,将写有申请原因、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期间的预期开始日、计划结束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的日期(以下简称“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期间的预期截止日”)、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期间中工作开始及结束时间、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的申请年月日、申请人等事项的文书(包括点子文书)向经营者提交(《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3第1项及《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7第1项)。
- 如果劳动者在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期限申请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经营者须在自申请日起30天之内,指定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期间的开始日,准予劳动者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7第2项)。
- 尽管劳动者按上述规定为照顾家属等申请缩短工作时间,自申请日起30天之内未收到经营者针对其申请的批准意见通知时, 可视作经营者按照劳动者申请的内容,准予其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7第3项)。
- 经营者有权向申请因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要求提交可证明家属疾病等有关事由的材料(《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7第4项)。
延期申请
- 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期间的延长申请限于一次,申请延长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期间的劳动者须在该期间预期截止日30天以前为止,将写有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期间的延长原因、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期间的原定截止日、延长后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期间的预期截止日、延长后该期间中工作开始时间·工作结束时间、延长该期间的申请年月日、申请人等事项的文书(包括电子文书)向经营者提交(《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9第1项及第3项)。
- 如果劳动者在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期限的日期,为照顾家属等申请延长缩短工作时间期间,经营者须自申请日起30天内指定延长后其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的期间,并予以批准(《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9第2项)。
- 经营者有权向为照顾家属等申请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要求提交可证明家属疾病等有关事由的材料(《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9第5项)。
取消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的申请
撤销申请
- 申请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以在该期间开始日7天之前为止讲明原因并取消申请(《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10第1项)。
申请无效
- 劳动者为照顾家属等申请缩短工作时间之后如果在该期间的预期开始日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由,申请被视为无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须立即将该事实通知经营者(《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10第2项及《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3第1项)。
· 劳动者因家属的疾病、事故、高龄等为照顾该家属申请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 : 该家属的死亡或疾病痊愈时
· 劳动者因自己的疾病或因事故造成负伤等为养病养伤申请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 : 该疾病或负伤痊愈时
· 55岁以上的劳动者为退休做准备或劳动者为学业申请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 : 因情况有变,取消准备退休或学业计划时
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期间的结束
结束原因的通知
- 为照顾家属等紧缩工作时间中的劳动者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须在发生该情形之日起7天之内将该事实告知经营者(《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11第1项)。
· 劳动者因家属的疾病、事故、高龄等为照顾该家属缩短工作时间中的情况: 该家属的死亡或疾病痊愈时
· 劳动者因自己的疾病或因事故造成负伤等,为养病养伤处于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 : 该疾病或负伤痊愈时
· 55岁以上的劳动者为退休做准备或劳动者为学业申请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 : 因情况有变,退休准备或学业计划被取消时
- 经营者根据上述规定接到通知时,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之内,指定回到缩短工作时间之前职务的日期,并告知劳动者(《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11第2项)。
因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结束日
- 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日期视为劳动者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的期间结束(《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11第3项)。
· 劳动者按上述规定发出通知,并从经营者收到回到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之前的职务的日期通知时: 回到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之前职务的前一天
· 劳动者按上述规定发出通知,却未从经营者收到回到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之前的职务的日期通知时:劳动者发出通知之日起第30天
· 劳动者未按上述规定发出通知时: 需要照顾的家属死亡或疾病痊愈等事由发生之日起第 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