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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与家庭生活
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的对象及期间
缩短工作时间对象
- 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缩短工作时间时,经营者应对此予以批准 (《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3第1项正文):
· 劳动者因家属的疾病、事故、高龄而需照顾该家属;
· 劳动者因自己的疾病或因事故造成的负伤等需要养病养伤;
· 55岁以上的劳动者为退休做准备;
· 劳动者需要完成学业。
缩短工作时间期间
- 缩短工作时间的期间限于1年以内。但属于《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项第1号到第3号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劳动者,如果有合理原因,可以在两年范围内额外延长缩短工作时间的期间(《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3第4项)。
缩短工作时间之后的工作时间
- 经营者准予劳动者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缩短后的工作时间须为一周15小时以上,且不得超过30小时(《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3第3项)。
- 经营者不得要求正在适用缩短工作时间制的劳动者除时工作时间以外延时加班。但如果劳动者有明确要求,经营者可在12小时以内的范围让其延时加班(《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4第3项)。
违反时的制裁
- 如果经营者解雇为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或给予其他不公平待遇,或者使其工作条件变得不利,将被 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37条第2项第7号及第8号)。
- 因照顾家属等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未明确要求延时加班,而经营者要求其延时加班时,将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37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