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家属暂时停职对象及期间
对象
- 劳动者因祖父母、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或孙子孙女(以下称“家属”)的疾病、事故、高龄等原因,为照顾家属申请暂时停职(以下称“照顾家属暂时停职”)时,经营者须给予批准(《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2第1项正文)。
暂时停职期间
- 照顾家属暂时停职期间最长为年90天, 可分期享受(《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2第4项第1号前段)。
- 分期使用照顾家属暂时停职期时,一期为30天以上(《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2第4项第1号后段)。
※ 是否计入连续工作期间
Q. 如果享受照顾家属暂时停职,暂时停职期间不计入连续工作期间吗?
A. 照顾家属暂时停职期间计入连续工作期间(《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2第6项正文)。
但不计入《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6号规定的平均工资计算期间(《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2第6项但书)。
违反时的制裁
- 对于照顾家属暂时停职的申请不给予批准的经营者,将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39条第3项第7号)。
照顾家属暂时停职的限制
限制理由
- 对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不准予照顾家属暂时停职(《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2第1项但书及《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3第1项)。
· 到照顾暂时停职预期开始日的前一天为止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的时间未满6个月的劳动者申请时;
· 除了为照顾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申请照顾家属暂时停职的劳动者以外,需要照顾的家属的父母、子女、配偶等人也可以照顾需要照顾的家属时;
· 除了为照顾祖父母或孙子女申请照顾家属暂时停职的劳动者以外,还有祖父母的其他直系晚辈或孙子女的其他直系长辈时(但不包括因祖父母的直系晚辈或孙子女的直系长辈有病、老龄、残疾或未成年等原因需由申请的劳动者来照顾的情况);
· 经营者虽已向职业稳定机关申请招聘,并为寻找替代人员坚持14日以上招人工作,却仍未招到人时(尽管职业稳定机关的长官虽已提供人员介绍,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聘用的情况除外);
· 劳动者为照顾家属暂时停职,可能让事业的正常运营遭受重大阻碍,并且经营者能够证明该情况时。
替代方案的协议
- 经营者因上述原因无法准予照顾家属暂时停职时,须以书面形式向该劳动者通知其原因,为采取下列任一措施而努力(《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2第3项):
· 调整工作开始与结束的时间;
· 限制延时加班;
· 缩短工作时间、弹性经营等调整工作时间;
· 提供其他符合用人单位情况的支援。
照顾家属暂时停职的申请
申请方法
- 欲申请照顾家属暂时停职的劳动者须在照顾家属暂时停职开始日(以下称“照顾家属暂时停职预期开始日”)的30日前为止,向经营者提交写有照顾家属暂时停职期间所照顾的家属姓名、出生年月日、需要照顾的原因、照顾家属暂时停职预期开始日、照顾家属暂时停职预期截止日(以下称“照顾家属暂时停职预期截止日”)、照顾家属暂时停职申请年月日、有关申请人事项等的文件(包括电子文件)(《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22条之2第9项及《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2第1项)。
- 劳动者在上述规定的申请期限过期后申请照顾家属暂时停职时,经营者须在申请日起30日以内指定照顾家属暂时停职开始日并准予照顾家属暂时停职(《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2第2项)。
- 经营者有权要求申请照顾家属暂时停职的劳动者提交能证明需要照顾的家属的健康状态、能否由除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家属来照顾等情况等可确认劳动者申请照顾家属暂时停职必要性的材料(《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2第3项)。
延期申请
- 照顾家属暂时停职预期截止日的只可延期一次, 并须在原来照顾暂时停职预期截止日30日前为止向经营者申请延期(《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6及第12条第2项)。
- 但因配偶的死亡、负伤、疾病及身体·精神上的残疾或与配偶离婚等,照顾家属出现困难而欲将照顾家属暂时停职截止日延后时,须在原截止日的7日前为止进行延期申请《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6、第12条第2项后段及第11条第2项第3号)。
照顾家属暂时停职申请的撤销等
撤销申请
- 申请照顾家属暂时停职的劳动者可以在照顾家属暂时停职预期开始日7日之前为止讲清理由并撤销申请(《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4第1项)。
申请无效
- 劳动者申请照顾家属暂时停职之后在照顾暂时停职开始日之前,需要照顾的家属死亡或者疾病治愈时,该申请视为无效,有上述情况的劳动者须立即告知经营者该事实(《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4第2项)。
照顾家属暂时停职的结束
结束原因的通知
- 处于照顾家属暂时停职中的劳动者在其需要照顾的家属死亡或者疾病等痊愈时,须自发生该事由起7日之内将该事实通知经营者(《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5第1项)。
- 经营者接到处于照顾家属暂时停职中的劳动者关于需照顾家属死亡等事实的通知时,须在接到通知日起30日之内指定工作开始日,并通知该劳动者(《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5第2项)。
暂时停职结束日
- 照顾家属暂时停职期间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期被视为结束(《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之5第3项):
· 劳动者按上述规定通知事实并接到经营者通知工作开始日时: 该工作开始日的前一天;
· 劳动者按上述规定通知事实但未接到经营者通知工作开始日时: 自劳动者通知之日起第30天;
· 劳动者未按上述规定通知事实时: 自需要照顾的家属的死亡等理由发生之日起第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