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产假补贴的发放对象
发放条件
- 雇佣劳动部长官向获得陪产假的劳动者中具备下列所有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配偶产假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5条、《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100条及第94条)。
· 假期结束日以前,投保天数(《雇佣保险法》第41条)合计为180天以上的;
· 假期开始1个月后至假期结束后12个月以内申请的:
√ 但在此期间因下列任何一种原因而未能没能申请陪产假补贴的劳动者,须在该原因结束后30日之内进行申请:
1. 天灾;
2. 本人或配偶发生疾病·负伤;
3. 本人或配偶的直系长辈及直系晚辈发生疾病·负伤;
4. 《兵役法》规定的义务服役;
5. 因犯罪嫌疑被拘留或执行刑罚。
- 在获得陪产假的劳动者所属的工作单位属于优先扶持对象企业的前提下,才能领取陪产假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6条第1项第2号但书)。
发放期间
- 陪产假补贴只针对配偶产假期间的前5天(《雇佣保险法》第76条第1项第2号正文)发放。
陪产假补贴的申请
申请方法
- 想领取陪产假补贴者须将 下列所有材料,提交给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管辖职业安全机关的主官(《雇佣保险法》第75条及《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21条第1项正文):
· 陪产假补贴申请书(《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附页第105号格式);
· 陪产假确认书1份(仅限于第一次提交)(《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附页第107号之2格式);
· 可以确认标准工资的资料(工资台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1份
· 休假期间如果领取了经营者发放的钱物,须有可确认内容的资料
申请期限
- 陪产假补贴须在假期结束后一并申请(《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21条第3项第2号)。
陪产假补贴数额
发放数额
- 陪产假补贴按照以配偶产假开始日为准计算的《劳动基准法》的标准工资数额的日均数额发放[参照《雇佣保险法》第76条第1项及雇佣劳动部《陪产假补贴施行指南》(2019. 9.)]。
金额上限和下限
- 陪产假补贴金额的上限与下限如下(《雇佣保险法》第76条第2项,《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101条及《2023年配偶产假补贴上限金额告示》)
· 上限: 401,910韩元
· 下限
√ 劳动者的时薪标准工资低于陪产假开始日适用的《最低工资法》规定的一定时间单位的最低工资数额(以下称“时薪最低数额”)时,以时薪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时薪标准工资计算而得出的相当于陪产假补贴发放期间中标准工资的数额
陪产假补贴的发放限制等
发放限制
- 劳动者在陪产假期间离职,自离职之日起不发放陪产假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7条及第73条第1项)。
- 劳动者在陪产假期间有下列任何一种就业事实的的,针对该就业期间不发放配偶产假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7条,第73条第2项,第70条第3项及《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6条第3项)。
· 一周规定工作时间为15小时以上;
·通过个体经营所得收入或者作为提供劳动的代价获得150万韩元(《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1项但书) 以上钱物
- 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领取或企图领取陪产假补贴者,自领取补贴或企图领取补贴之日起,无法领取陪产假补贴(《雇佣保险法》第77条及第73条第4项正文)。
· 但在与该补贴相关的陪产假结束后,重新具备领取陪产假补贴资格时,满足资格规定的陪产假补贴不在此限(《雇佣保险法》第77条及第73条第4项但书)。
- 如果未填写陪产假期间中的就业事实或填写虚假信息而领取或企图领取陪产假补贴者,根据违反次数等因素,按照《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8条之2的规定,可另行规定受限的陪产假补贴的发放范围(《雇佣保险法》第77条及第73条第5项)。
补贴减额
- 劳动者在陪产假期间从经营者领取相当于标准工资的钱物,并且所获钱物与陪产假补贴数额之和超出以休假开始日为准的标准工资时,该笔超出的数额将从陪产假补贴扣除后发放(《雇佣保险法》第77条,第73条第3项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104条正文)。
· 但因标准工资在劳动者休假期间有所上涨而经营者向其补发标准工资上涨差额和陪产假产补贴差额的情况除外(《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104条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