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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与家庭生活
弹性工作制
所谓弹性工作制?
- “弹性工作制”是指工作的时间或地点比较灵活的工作制度。
《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弹性工作制类型
- 《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弹性工作制有如下几种类型:
· 弹性工作时间制: 将特定单位期间平均后,在算出的一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前提下,允许员工在某一特定周的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在某一特定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弹性工作制(参照《劳动基准法》第50条,第51条及第51条之2)
√ 两周以内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 根据就业规则(包括以就业规则为准的)可将一定单位的时间设为两周以内,此时特定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参照《劳动基准法》第51条第1项)。
√ 三个月以内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 根据用人单位与工会代表的书面协议,可将一定单位的时间设为三个月以内,此时特定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2小时,并且特定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参照《劳动基准法》第51条第2项各号以外的规定)。
√ 三个月以上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 根据用人单位与工会代表的书面协议,可将一定的单位的时间设为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此时特定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2小时,并且特定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参照《劳动基准法》第51条之2第1项各号以外的规定)。
√ 用人单位规定超过1个月的核算期限时,应当采取“赋予工作日11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发放针对以月为单位超时劳动的额外工资”等措施(参照《劳动基准法》第52条第2项)。
※ 用人单位在特定周或特定日结束之后,应于下一工作日开始之前为劳动者安排连续11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劳动基准法》第51条之2第2项正文)。但是,在遇到自然灾害等《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28条之2第2项规定的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如果有与劳动者代表之间的协议,则依照该协议进行(《劳动基准法》第51条之2第2项但书)。
· 选择工作时间制: 根据就业规则(包括以就业规则为准的),由劳动者选择并决定工作开始及结束时间以及1天的工作时间的弹性工作制(参照《劳动基准法》第52条)。
√ 根据选择工作时间制,劳动者可以在1个月(如是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工作为3个月)以内的工时,在算出的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前提下,在某一特定周工作超过40小时、某一特定日工作超过8小时(《劳动基准法》第50条及第52条第1项各号以外的规定)。
√ 用人单位设定超过1个月的工时时,须采取“工作期间给予11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 “以月为单位支付工作延时补贴”的措施(参照《劳动基准法》第52条第2项)。
· 工作时间计算特例(在工作单位外部的有效工作时间制): 劳动者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全部或部分的工作时间在工作单位外部工作,致使工作时间难以计算时,将指定的工作时间视为有效工时的弹性工作制(参照《劳动基准法》第58条第1项正文)
· 裁量工作时间制: 考虑到工作的性质,执行业务的方法需要委托劳动者裁量的工作, 用人单位和工会代表经过书面协议,将指定的时间视为工作时间的弹性工作制(参照《劳动基准法》第58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