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延时的限制
工作时间
- 工作时间除休息时间以外,不得超过如下所列时间(《劳动基准法》第50条第1项及第2项)。
· 周工作时间: 40小时
· 日工作时间: 8小时
※ “周”是指包括休假日在内的七日(《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7号)。
延时加班
- 经当事人协议,可在一周不超过12小时的范围内延长上述工作时间(《劳动基准法》第53条第1项)。
※ 延时加班时间特例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时,用人单位与工会代表书面协议后,可一周延时加班12小时以上《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1项)。
1. 陆地运输及管道线运输业(《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第3条第1项第1号规定的路线旅客汽车运输事业不包括在内)
2. 水上运输业
3. 航空运输业
4. 此外与运输有关的服务业
5. 保健业
延时加班费等的补发
- 对于延时加班用人单位应增加标准工资50%以上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1项)。
- 对于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增加下列标准以上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
· 8小时以内的休假日加班: 标准工资的50%
· 超过8小时的休假日加班: 标准工资的100%
- 对于加夜班(自下午10点至第二天上午6点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增加标准工资的50%以上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3项)。
补偿休假制
- 用人单位经过与工会代表的书面协议,可用休假代替延时加班、加夜班及休假日加班补贴的支付(《劳动基准法》第57条)。
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时间
- 对于年出勤率达80%以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15天的带薪休假(《劳动基准法》第60条第1项)。
- 对于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或者年出勤率未满80%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满勤一个月时安排1天带薪休假(《劳动基准法》第60条第2项)。
- 对于三年以上连续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15天的带薪休假(《劳动基准法》第60条第1项),并且对于工作满一年后继续工作的年数,每两年增加1天带薪休假(《劳动基准法》第60条第4项前段)。
· 属于该种情况时,包括所增加带薪休假日在内的休假总天数不超过25天(《劳动基准法》第60条第4项后段)。
休假的享用
-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要求的时间安排带薪年休假,并按就业规则等规定的标准工资或平均工资支付休假期间的薪(《劳动基准法》第60条第5项正文)。
· 但如果按劳动者要求的时间准予休假会对事业运营造成重大阻碍,可以改变休假时间(《劳动基准法》第60条第5项但书)。
- 带薪年休假如果在一年之内(连续工作未满1年的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指截止第1年工作结束之日的时间)不享受将会清零,但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未能享受休假的,不会清零(《劳动基准法》第60条第7项)。
有关带薪年休假计算的特例
- 计算带薪年休假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视为上班期间(《劳动基准法》第60条第6项)。
· 劳动者因工作负伤或因病停职的期间
· 怀孕中的女性因产假(《劳动基准法》第74条第1项及第2项)及流产或死产(《劳动基准法》第74条第3项)而停职的期间
· 因育儿暂时停职(《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第1项)暂停工作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