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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与家庭生活
关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延时的限制
工作时间
- 工作时间除休息时间以外,不得超过如下所列时间(《劳动基准法》第50条第1项及第2项)。
· 周工作时间: 40小时
· 日工作时间: 8小时
※ “周”是指包括休假日在内的七日(《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7号)。
延时加班
- 经当事人协议,可在一周不超过12小时的范围内延长上述工作时间(《劳动基准法》第53条第1项)。
※ 延时加班时间特例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时,用人单位与工会代表书面协议后,可一周延时加班12小时以上《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1项)。
1. 陆地运输及管道线运输业(《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第3条第1项第1号规定的路线旅客汽车运输事业不包括在内)
2. 水上运输业
3. 航空运输业
4. 此外与运输有关的服务业
5. 保健业
延时加班费等的补发
- 对于延时加班用人单位应增加标准工资50%以上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1项)。
- 对于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增加下列标准以上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
· 8小时以内的休假日加班: 标准工资的50%
· 超过8小时的休假日加班: 标准工资的100%
- 对于加夜班(自下午10点至第二天上午6点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增加标准工资的50%以上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3项)。
补偿休假制
- 用人单位经过与工会代表的书面协议,可用休假代替延时加班、加夜班及休假日加班补贴的支付(《劳动基准法》第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