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税
什么是取得税?
- “取得税”是指针对不动产、车辆、高尔夫会员券、公寓式酒店会员券等的取得,相应不动产所在地的道向取得人征收的地方税(《地方税法》第7条第1项)。
· 对通过继承获得如下财产者,课以取得税(《地方税法》第7条第1项):
1.不动产
2.车辆
3.机械装备
4.立木
5.航空器
6.船舶
7.矿业权
8.渔业权
9.养殖业权
10.高尔夫会员券
11.马术会员券
12.公寓式酒店会员券
13.综合体育设施使用会员券
14.游艇会员券
取得税的计算
取得税的计算方法
- 取得税额依《地方税法》第10条规定的课税标准及《地方税法》第11条至第15条规定的税率计算。
· 取得税额 = 课税标准(取得时的价额)× 税率
取得税课税标准的标准
- 取得税的课税标准为取得时的价额。但是,按年取得时,所得税的课税标准为按年支付金额(指每次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包括在取得金额中的合同保证金)(《地方税法》第10条)。
无偿取得时的课税标准
- 无偿取得房地产等时,取得当时的价额为在取得时期目前非特定多数人之间自由交易时公认的正常成立的价额(买卖案例价额、鉴定价额、拍卖价额等)(《地方税法》第10条之2第1项)。
有偿继承取得时的课税标准
- 以有偿交易(指交易或交换等支付取得代价的交易)继承取得房地产等时,取得当时的价额为在取得时期之前为取得该物品而支付给交易对方或第三方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以实际的取得价格为准(《地方税法》第10条之3第1项)。
原始取得时的课税标准
- 原始取得房地产等时,取得当时的价额以实际的取得价格为准(《地方税法》第10条之4第1项)。
无偿取得、有偿继承取得、原始取得时课税标准的特例
- 不顾《地方税法》第10条之2及第10条之3的规定,取得车辆或机械设备时,取得当时的价额以下列分类规定的价格或价额为准(《地方税法》第10条之5第1项)。
· 无偿取得车辆或机械设备时:《地方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的市价标准额
· 有偿继承取得车辆或机械设备时:实际的取得价格。但是,未对实际的取得价格进行申报或没有申报价额标示,或其申报价额低于《地方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的市价标准额时,取得当时的价额为同项规定的市价标准额
· 直接使用车辆制造公司生产的车辆时:实际的取得价格
视为取得时的课税标准
- 下列情形下,取得当时的价额以因变更而增加的价额相应的实际取得价格为准(《地方税法》第10条之6第1项)。
· 实际变更土地分类时
· 变更船舶、车辆或机械装备的用途等《总统令》规定的事项时
取得税的税率
- 继承不动产等,对于相应不动产的取得税,以适用上述课税标准规定的标准税率计算出的金额为税额(《地方税法》第11条、第12条及《地方税法施行令》第23条第3项)。
取得税的加减
- 获得高尔夫、高级住宅、高级娱乐场所等相应不动产时,以适用上述标准税率和重课税基准税率(
1千分之20)的4倍合算税率计算出的金额为取得税,进行缴纳(《地方税法》第13条第5项)。
- 取得税的税率是在标准税额的百分之五十的范围内,依条例加减(《地方税法》第14条)。
※ 如想要搜索关于地方税率加减的条例,请在自治法规信息系统(http://www.elis.go.kr/)搜索“地方税”。
取得税的缴纳
取得税的申报及缴纳
- 通过继承获得取得税课税实物的人应自继承开始(失踪时按失踪申报)之日起6个月(有住所在国外的继承人时,分别为9个月)以内,申报并缴纳取得税的算定税额(《地方税法》第20条第1项)。
· 拟申报地方税者应在地方税申报书上填写取得实物、取得日及用途等,并向纳税地管辖市长、郡守或者自治区的区厅长进行申报(《地方税法施行令》第33条第1项、《地方税法施行规则》第9条第1项及附件第3号格式)。
· 拟缴纳取得税者应以取得税缴纳书缴纳取得税(《地方税法施行规则》第9条第2项及附件第4号格式)。
不足税额的追缴及加算税
- 如果取得税纳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取得税的申报或者缴纳义务,将以取得税的算定税额或者相应不足税额加上如下加算税后的金额为税额,以普通征收的方法征收(《地方税法》第21条第1项、《地方税基本法》第53条至第56条及《地方税基本法施行令》第34条):
· 无申报加算税
· 过少申报加算税
· 缴纳不诚实加算税
· 特别征收缴纳等不诚实加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