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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继承登记
继承登记
-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起,总括地继承继承人财产的一切权利义务,因此即使不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也转移给继承人(《民法》第1005条)。
· 但是,拟处分继承不动产时,必须向自己登记所有权转移才能处分(《民法》第187条)。
- 继承登记由继承人本人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3项)。
· 登记原因为继承人时,应在申请书上附证明信息作为附加信息提供给登记处(《不动产登记法》第24条及《不动产登记规则》第46条第1项第1号)。
· 此种情况下,继承人为多数时,应在转移登记时以共同名义记载各自的继承所持份额(《不动产登记法》第48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