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登记
继承登记
-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起,总括地继承继承人财产的一切权利义务,因此即使不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也转移给继承人(《民法》第1005条)。
· 但是,拟处分继承不动产时,必须向自己登记所有权转移才能处分(《民法》第187条)。
- 继承登记由继承人本人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3项)。
· 登记原因为继承人时,应在申请书上附证明信息作为附加信息提供给登记处(《不动产登记法》第24条及《不动产登记规则》第46条第1项第1号)。
· 此种情况下,继承人为多数时,应在转移登记时以共同名义记载各自的继承所持份额(《不动产登记法》第48条第4项)。
有权进行登记申请的人
继承人本人
- 继承登记由继承人本人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3项)。
- 此种情况下,继承人为多数时,应在转移登记时以共同名义记载各自的继承所持份额(《不动产登记法》第48条第4项),继承人中一人有权申请其余继承人的继承登记[“共同继承人中1人的继承登记申请可否”(1985.4.30.登记先例第1-314号)]。
有受遗赠人时
- 除继承人外,有其他受遗赠人时,受遗赠人不得单独申请登记。
登记申请地点
管辖登记所
- 登记事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登记所负责(《不动产登记法》第7条第1项)。
网络登记所
继承登记申请方法
继承登记申请方法
- 继承登记以如下其中一种方法进行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24条第1项):
· 是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到登记所提交填写有申请信息及附加信息的书面文件的方法。但是,代理人为律师[包括法务法人、法务法人(有限)及法务组合]或者法务师[包括法务师法人及法务师法人(有限)]时,可由《不动产登记规则》规定的事务员访问登记所提交相应书面文件。
· 依据《不动产登记规则》,使用电算信息处理组织发送申请信息及附加信息的方法(限于法院行政处长指定的登记类型)
申请信息
- 申请继承登记时,应向登记所提供如下各事项的申请信息内容(《不动产登记规则》第43条第1项):
· 关于不动产表示的事项
·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事务所所在地)及居民登录号码(或者不动产登记用登录编号)
· 由代理人申请登记时,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 登记原因和年月日
· 登记的目的
· 登记完毕信息(限于依共同申请或者胜诉登记义务人的单独申请,申请权利相关登记的情况)
· 登记所的标示
· 申请年月日
附加信息
- 申请登记时,应在申请书上附证明信息作为附加信息提供给登记处(《不动产登记规则)第46条第1项):
· 证明登记原因的信息
· 对于登记原因,需要第三方的许可、同意或者应允时,相应证明信息
· 需要在登记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允许时,相应证明信息或者证明有可以与其对抗的裁判的信息
· 由代理人申请登记时,证明其权限的信息
· 证明登记权利人(限于首次成为登记名义人的情况)的地址(或者事务所所在地)及居民登录号码(或者不动产登记用登录编号)的信息但是,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同时提交证明登记义务人的地址(或者事务所所在地)的信息
· 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证明土地台账、林地台账、建筑物台账信息或者其他不动产的表示的信息
手续费
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费
- 拟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者应缴纳手续费(《不动产登记法》第22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