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留份额制度
遗留份额制度的意义
- “遗留份额”是指继承财产中,获得继承的人无法随意处理,在法律上必须为一定的继承人留下的一定部分(来源:国立国语院,标准国语大辞典)。
- 《民法》认定通过遗嘱处理财产的自由,因此如果被继承人通过遗嘱表明遗赠给他人或者部分继承人,那么可以不向继承人转移继承财产。
· 但是,如果无限制地认可继承财产处分的自由,势必破坏家庭生活的稳定,侵犯被继承人死后的继承人的生活保障。
· 为了避免发生此类不合理问题,保障继承人的生活,韩国《民法》认可遗留份额制度。
遗留份额权利人的遗留份额
遗留份额权利人
- 具有遗留份额的人是作为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属、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或者配偶的继承人。
- 胎儿及代袭继承人也具有遗留份额权(《民法》第1000条第3项及第1118条)。
※ 但是,放弃继承的人不是继承人,因此无权进行遗留份额返还请求。
遗留份额权利人的遗留份额(《民法》第1112条)
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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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份额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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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份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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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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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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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份额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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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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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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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份额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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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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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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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份额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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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被继承人的配偶时,与第1顺位或者第2顺位遗留份额权利人共同具有遗留份额权利,其遗留份额比例是法定继承份额的1/2。
遗留份额的计算
遗留份额的计算
- 计算遗留份额时,以被继承人的继承开始时所持有的财产的价额,加算赠与财产的价额,再扣除债务的全额(《民法》第1113条第1项)。
遗留份额的计算
- (积极继承财产额 + 赠与额 – 继承债务额) × (各继承人的遗留份额率) – 特别收益额
遗留份额返还请求权
遗留份额返还请求权
- 遗留份额权利人因被继承人的赠与及遗赠导致其遗留份额发生不足时,有权在不足的范围内请求该财产的返还(《民法》第1115条第1项)。
返还的相对方
- 通过侵害自身的遗留份额获得遗赠或者赠与的人是遗留份额请求的相对方。
请求的方法
- 返还请求分为裁判上的方法或者裁判外的方法,裁判上的方法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返还的顺序
- 在获得遗赠返还前,受赠人不得请求获得赠与(《民法》第1116条)。
返还的方法
- 对遗留份额进行返还请求时,若接受赠与及遗赠的人为多数,应按各自所得遗赠财产的比例返还(《民法》第1115条第2项)。
返还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 若自遗留份额权利人知道继承开始和应返还的赠与或遗赠事实起1年内未行使返还请求权,该返还请求权将因时效而消灭。自继承开始时起届满10年的,同样因时效而消灭(《民法》第1117条)。
其他事项
代袭继承人的遗留份额返还请求权
- 将成为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或兄弟姐妹,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资格时(《民法》第1000条第1项第1号及第3号),在有直系卑亲属的情况下,该直系卑亲属代替死亡或丧失资格的人的顺位,成为继承人。此类代袭继承人也有权进行遗留份额返还请求(《民法》第1118条及第1001条)。
· 配偶为代袭继承人时,也有权行使遗留份额返还请求权(《民法》第1118条及第1010条第2项)。
- 代替死亡或丧失资格的人的顺位成为继承人者即代袭继承人的遗留份额依死亡或者丧失资格者的继承份额而定(《民法》第1118条及第1010条第1项)。
· 死亡或者丧失资格者的直系卑亲属为多数时(《民法》第1010条第1项),其遗留份额在死亡或者丧失资格者的继承份额的范围内,依遗留份额而定(《民法》第1118条及第1010条第2项)。
特别受益人的遗留份额返还请求权
- 共同继承人中,有人通过赠与或遗赠自被继承人处获得财产时,若相应受赠财产没有达到该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则可获得继承份额与相应受赠财产的差额且具有遗留份额请求权(《民法》第1118条及第10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