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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继承财产管理人的选定请求及公告
继承财产管理人的选定请求及公告
- 继承人存在与否不明时,被继承人的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家庭法院选定继承财产管理人(《民法》第1053条第1项)。
※ “被继承人的亲属”是指八寸以内的血亲、四寸以内的姻亲及配偶(《民法》第777条)。
※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管理、清算继承财产方面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继承债权人、受遗赠人等。
· 对此,家庭法院应选定继承财产管理人后,立即予以公告(《民法》第1053条第1项及《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项第2号ga目37)。
· 继承财产管理人的选定公告内容如下(《家事诉讼规则》第79条):
√ 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
√ 被继承人的姓名、职业和最后地址
√ 被继承人的出生和死亡地点及日期
√ 继承财产管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 公告所需费用从继承财产中承担(《家事诉讼规则》第81条)。
所选定财产管理人的继承财产管理
- 家庭法院选定的财产管理人应拟定拟管理之财产目录(《民法》第1053条第2项及第24条第1项)。
· 家庭法院为保存继承财产,有权下令其选定的财产管理人作出必要的处分(《民法》第1053条第2项及第24条第2项)。
· 财产管理人为继承财产管理使用的费用从继承财产中支付(《民法》第1053条第2项及第24条第4项)。
- 家庭法院定的财产管理人对以保存行为、财产管理为目的的实物和权利,在不改变其性质的范围内进行使用或者改良行(《民法》第118,应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继承人的生死不明时,若财产管理人做出超权行为,也应得到家庭法院的许可(《民法》第1053条第2项及第25条)。
- 若有继承债权人或受遗赠人请求,财产管理人应随时出示继承财产的目录,并报告该请况(《民法》第1054条)。
所选定继承财产管理人的担保提供
- 家庭法院有权要求其选定的继承财产管理人就财产的管理及返还,提供相应的担保(《民法》第1053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
所选定继承财产管理人的报酬
- 家庭法院对于其选定的继承财产管理人,可以从继承财产中支付相应的报酬(《民法》第1053条第2项及第26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