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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继承财产的分割
继承财产分割的概念
- “继承财产的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依继承债权人、受遗赠人或者继承人的债权人的请求分割继承财产和继承人的固有财产(《民法》第1045条第1项)。
- 这是为了避免继承财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的混合导致:继承债务多于继承财产而对继承人的债权人不利;其债务多于继承人的固有财产而对继承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不利情况的出现。
请求权人
- 继承债权人或受遗赠人或者继承人债权人有权向继承开始地的家庭法院请求财产分割(《民法》第1045条第1项及《家事诉讼法》第44条第1项第6号)。
相对方
- 有权请求继承财产分割的相对方是继承人,无法知悉继承人时,继承财产管理人成为相对方。
· 继承人为多数时,则全体人员为相对方。
请求期间
- 请求应自继承开始日,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民法》第1045条第1项)。
- 继承人没有表示继承的承认或者放弃期间,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后,依然有权向法院请求财产的分割(《民法》第1045条第2项)。这是因为继承的承认或者放弃期间是“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民法》第1019条第1项),故自继承开始日(被继承人死亡日)起可长于3个月。
请求场所(管辖法院)
- 向继承开始地的家庭法院请求继承财产分割(《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项第2号ga目35、第44条第6号及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