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放弃
继承的放弃的概念
-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以消灭继承的效力为目的进行的意思表示。拟放弃继承时,应向家庭法院申报继承放弃(《民法》第1041条)。
· 继承的放弃是指放弃作为继承人的资格,只认定放弃全部继承财产。因此,不允许部分或者附条件放弃。
放弃申报
继承放弃的方式
- 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应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向继承开始地的家庭法院申报放弃(《民法》第1041条、第1019条第1项及《家事诉讼法》第44条第1项第6号)。
继承放弃申报书的提交
- 拟申报继承放弃时,应提交写明相应事项,且有申报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签字的书面文件(《家事诉讼规则》第75条第1项及《家事诉讼法》第36条第3项)。
申报的受理
- 家庭法院确认上述申报书无记载错误后受理。
继承放弃的期间
继承放弃的期间
- 继承人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表示放弃。但该期间可依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官的请求,由家庭法院予以延长(《民法》第1019条第1项)。
特别限定承认期间
- 继承人即使调查了继承财产,但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了解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的事实而未能表示放弃,提出单纯承认时,自得知此事实之日起3个月内有权表示限定承认(《民法》第1019条第3项)。
- 继承人在承认继承或放弃继承前对继承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成年继承人在成年前单纯承认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时,从成年后知道其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的事实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进行限定承认。未成年继承人未根据《民法》第1019条第3项进行限定承认或无法进行时也相同(《民法》第1019条第4项)。
限制能力人的继承承认·放弃的期间
- 继承人是限制能力人时,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的期间从其亲权人或者监护人处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民法》第1020条)。
关于继承放弃期间的计算的特殊规则
- 继承人在未表示放弃的情况下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死亡时,则自其继承人知道自己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时间(《民法》第1021条)。
继承放弃的效果
继承放弃的溯及力
- 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时(《民法》第1042条)。
放弃的继承财产的归属
- 继承人为多数时,若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将其继承份额按其他继承人继承份额的比例,归属于其他继承人(《民法》第1043条)。
放弃的继承财产的权利
-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在因其放弃继承而成为继承人者开始管理继承财产之前,应继续管理继承财产(《民法》第1044条第1项)。
继承放弃的撤销
原则上禁止撤销
- 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的期间内也不能撤销继承的放弃(《民法》第1024条第1项及第1019条第1项)。
撤销的例外许可
- 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因错误、诈骗、强迫而承认或放弃继承时,可以此为由撤销继承的放弃。但是,自可以追认之日起3个月、自承认或者放弃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时,撤销权因时效而消灭(《民法》第1024条第2项)。
- 拟撤销继承放弃时,应向进行继承放弃审判的家庭法院申报申报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签字的书面文件(《家事诉讼规则》第76条第1项)。
- 继承放弃撤销申报书应附有申报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证明书(《家事诉讼规则》第76条第3项及第75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