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限定承认
继承的限定承认的概念
- “继承的限定承认”是指继承人在财产中将取得的继承份额范围内,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遗赠为条件,承认继承的意思表示。
继承的特别限定承认
- “特别限定承认”是指继承人在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了解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的事实而进行单纯承认时,该继承人自得知此事实之日起3个月内的进行的限定承认(《民法》第1019条第3项)。
共同继承人的限定承认
- 继承人为多数时,各继承人将按其继承份额取得的财产范围内,依其继承份额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遗赠为条件,可以承认继承(《民法》第1029条)。
限定承认申报
限定承认的方式
- 继承人表示限定承认时,应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民法》第1019条第1项),添加继承财产的目录,向继承开始地的家庭法院申报限定承认(《民法》第1030条第1项及《家事诉讼法》第44条第1项第6号)。
- 进行特别限定承认时,继承人在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了解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的事实而表示单纯承认时,应自得知此事实之日起3个月内项家庭法院申报特别限定承认(《民法》第1030条第1项及《家事诉讼法》第44条第1项第6号)。
限定承认申报书的提交
- 拟对继承的限定承认或者放弃进行申报时,应提交写有相应事项、由申报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签字的书面文件(《家事诉讼规则》第75条第1项及《家事诉讼法》第36条第3项)。
- 表示特别限定承认时,继承财产中若有已经处分完毕的财产,应一并提交其目录和价格(《民法》第1030条第2项)。
- 限定承认申报书应附有申报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证明书(《家事诉讼规则》第75条第2项)。
申报的受理
- 家庭法院确认上述申报书无记载错误时予以受理。
- 家庭法院受理限定承认申报时,即使继承人无继承财产或者其继承财产不足以清偿继承债务,依然对继承债务全部宣告履行判决。
- 但是,债务具备无法对继承人的固有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性质,因此为了限制执行力,执行判决的要求中明确表示只能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执行的宗旨。
- 家庭法院受理限定承认申报时,拟定记载有申报日期及由代理人申报时的代理人地址和姓名的审判书(《家事诉讼规则》第75条第3项)。
限定承认期间
限定承认的期间
- 继承人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表示限定承认。但可依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官的请求,由家庭法院予以延长(《民法》第1019条第1项)。
特别限定承认期间
- 继承人虽然在承认或者放弃继承之前调查了继承财产,但自得知无重大过失且有继承开始一事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了解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的事实(包括依据《民法》第1026条第1号及第2号的规定,视为单纯承认的情况)而进行单纯承认时,可自得知该事实之日起3个月内表示限定承认(《民法》第1019条第3项)。
- 继承人在承认继承或放弃继承前对继承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成年继承人在成年前单纯承认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时,从成年后知道其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的事实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进行限定承认。未成年继承人未根据《民法》第1019条第3项进行限定承认或无法进行时也相同(《民法》第1019条第4项)。
限制能力人的承认的期间
- 继承人是限制能力人时,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的期间为,从其亲权人或者监护人处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的时间(《民法》第1020条)。
关于承认期间的计算的特殊规则
- 继承人在未承认或者放弃的情况下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死亡时,自其继承人得知自己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时间(《民法》第1021条)。
限定承认的效果
限定承认的效果
- 即使已受理限定承认申报,被继承人的债务依然有效。
- 但是,因继承的限定承认,继承人在因继承而可取得的财产的范围内,可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遗赠(《民法》第1028条)。
限定承认和财产上权利义务的不消灭
- 继承人表示限定承认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不消灭(《民法》第1031条)。
对债权人的公告·催告
- 限定承认人应自表示限定承认之日起5日内,对一般继承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将限定承认的事实和“在一定期间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受赠”这一内容予以公告。该期间应为2个月以上(《民法》第1032条第1项)。
- 限定承认人应分别向已知的债权人催告债权申报。已知的债权人不得从清算中排除(《民法》第1032条第2项及第89条)。
- 限定承认人自表示限定承认之日起至债权的申报、公告期间(《民法》第1032条第1项)届满前,有权拒绝继承债权的清偿(《民法》第1033条)。
分配清偿
- 限定承认人自表示限定承认之日起至债权的申报、公告期间(《民法》第1032条第1项)届满后,应以继承财产,向在此期间内已申报的债权人和限定承认人已知的债权人,按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清偿。但不得损害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权利(《民法》第1034条第1项)。
※ “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是指具有可以比其他债权优先获得清偿的债权的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包括有抵押权债权、有质权债权等。
- 表示特别限定承认(《民法》第1019条第3项)时,该继承人应以继承财产中剩余的财产加上已经处分的财产价额之和进行上述清偿。但是,表示限定承认之前,从已经处分的财产中扣除向继承债权人或受遗赠人清偿的价额(《民法》第1034条第2项)。
- 限定承认人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自表示限定承认之日起至债权的申报、公告期间(《民法》第1032条第1项)届满后,应以继承财产,向在此期间内已申报的债权人和限定承认人已知的债权人,按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清偿(《民法》第1035条第1项及第1034条第1项)。
限定承认的撤销
原则上禁止撤销
- 继承的承认或者放弃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的期间内也不能撤销(《民法》第1024条第1项)。
撤销的例外许可
- 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因错误、诈骗、强迫而承认和放弃继承时,可以此为由撤销继承的承认或放弃。但是,自可以追认之日起3个月、自承认或者放弃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时,撤销权因时效而消灭(《民法》第1024条第2项)。
- 拟撤销继承的限定承认或者放弃时,应向进行继承的限定承认或放弃审判的家庭法院申报申报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签字的书面文件(《家事诉讼规则》第76条第1项)。
- 继承限定承认撤销申报书应附有申报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证明书(《家事诉讼规则》第76条第3项及第75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