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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继承的限定承认
继承的限定承认的概念
- “继承的限定承认”是指继承人在财产中将取得的继承份额范围内,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遗赠为条件,承认继承的意思表示。
继承的特别限定承认
- “特别限定承认”是指继承人在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了解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的事实而进行单纯承认时,该继承人自得知此事实之日起3个月内的进行的限定承认(《民法》第1019条第3项)。
共同继承人的限定承认
- 继承人为多数时,各继承人将按其继承份额取得的财产范围内,依其继承份额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遗赠为条件,可以承认继承(《民法》第10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