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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继承的单纯承认
继承的单纯承认的概念
- “继承的单纯承认”是指不拒绝继承效果的意思表示。
· 继承人对继承进行单纯承认时,将无限制承继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民法》第1025条)。
法定单纯承认
- 有下列各号事由的,视为继承人表示单纯承认(《民法》第1026条):
· 继承人对继承财产进行处分行为时(例如:将作为继承财产的不动产卖给其他人,转让登记的情况;变卖作为继承财产的股份的情况;用作为继承财产的存款债券偿还自身债务的情况等)
· 继承人在继承承认等考虑期间(《民法》第1019条第1项)内,没有进行限定承认或者放弃时
· 继承人进行限定承认或者放弃后,对继承财产进行隐匿或不正当消费或故意不将继承财产记入财产目录时
法定单纯承认的例外
- 因继承人抛弃继承,次顺位继承人承认继承时,抛弃继承的人即使不正当消费继承财产,也不作为继承的承认(《民法》第10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