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单纯承认
继承的单纯承认的概念
- “继承的单纯承认”是指不拒绝继承效果的意思表示。
· 继承人对继承进行单纯承认时,将无限制承继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民法》第1025条)。
法定单纯承认
- 有下列各号事由的,视为继承人表示单纯承认(《民法》第1026条):
· 继承人对继承财产进行处分行为时(例如:将作为继承财产的不动产卖给其他人,转让登记的情况;变卖作为继承财产的股份的情况;用作为继承财产的存款债券偿还自身债务的情况等)
· 继承人在继承承认等考虑期间(《民法》第1019条第1项)内,没有进行限定承认或者放弃时
· 继承人进行限定承认或者放弃后,对继承财产进行隐匿或不正当消费或故意不将继承财产记入财产目录时
法定单纯承认的例外
- 因继承人抛弃继承,次顺位继承人承认继承时,抛弃继承的人即使不正当消费继承财产,也不作为继承的承认(《民法》第1027条)。
继承的单纯承认期间
继承的单纯承认期间
- 继承人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进行单纯承认。但该期间可依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官的请求,由家庭法院予以延长(《民法》第1019条第1项)。作为参考,在此期间内未表示限定承认或继承放弃的,也被视为进行单纯承认(《民法》第1026条第2号),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理由需要提早进行单纯承认,则可以在此期间不做任何行为。
▶ 继承的单纯承认期限延长许可
- 请求权人是继承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官(《民法》第1019条第1项但书)。
- 请求期限在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以内。
- 管辖法院是继承开始地的家庭法院(《家事诉讼法》第44条第1项第6号)。
特别限定承认期间
- 继承人虽然在承认或者放弃继承之前调查了继承财产,但自得知无重大过失且有继承开始一事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了解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的事实(包括依据《民法》第1026条第1号及第2号的规定,视为单纯承认的情况)而进行单纯承认时,可自得知该事实之日起3个月内表示限定承认(《民法》第1019条第3项)。
- 继承人在承认继承或放弃继承前对继承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成年继承人在成年前单纯承认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时,从成年后知道其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的事实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进行限定承认。未成年继承人未根据《民法》第1019条第3项进行限定承认或无法进行时也相同(《民法》第1019条第4项)。
限制能力人的继承承认期间
- 继承人是限制能力人时,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的期间为,从其亲权人或者监护人处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的时间(《民法》第1020条)。
关于承认期间的计算的特殊规则
- 继承人在未承认的情况下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死亡时,自其继承人得知自己本人的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时间。
继承承认的撤销
原则上禁止撤销
- 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的期间内也不能撤销继承的承认(《民法》第1024条第1项)。
撤销的例外许可
- 但即使是这种情况,若继承人因错误、诈骗、强迫而承认继承时,也可以此为由撤销继承承认。但是,自可以追认之日起3个月、自承认或者放弃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时,撤销权因时效而消灭(《民法》第1024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