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财产的调查
继承财产的调查
- 继承人在承认或者放弃之前,可以调查继承财产(《民法》第1019条第2项)。
· 继承财产的调查
· 可通过金融监督员本院1楼的金融信访中心及各分院或者各金融协会了解是否有被继承人名义的存款、贷款、担保、证券账户、保险合同,以及信用卡债务。
▶ 此外,继承人可在市、区、邑、面、洞一律申请确认金融交易明细,国税及地方税滞纳额、拖欠额、退税额,是否加入年金(仅限于国民年金、公务员年金、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年金、军人年金、劳动福祉公团退休年金)和共济会(仅限于建筑工人退休共济金、大韩地方行政共济会、军人共济会、科学技术人共济会、韩国教职员工共济会),是否有机动车,以及土地持有明细等死者财产。
√ 申请可直接访问市、区厅及邑、面、洞居民中心或者登录
政府24(上述“死者等财产查询综合处理申请”)进行。
继承的承认·放弃的决定
继承的承认·放弃的决定
- 建议继承人调查继承财产后,对比因继承获得的财产和债务,如下决定继承的承认或放弃等:
继承财产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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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承认或放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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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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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单纯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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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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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限定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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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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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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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的单纯承认”是指不拒绝继承效果的意思表示。
√ 继承人表示单纯承认继承时,将无限制承继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民法》第1025条)。
· “继承的限定承认”是指以继承人在可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遗赠为条件,可以承认继承的意思表示。
√ 继承人表示限定承认继承时,即使继承债务超过继承所得积极财产,继承人也没有义务使用本人的财产进行偿还。
· “继承的放弃”是指拒绝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因为继承开始而全被当然转移至继承人的继承效果的行为。
√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这表示他从一开始就不是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