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恢复请求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概念
- “继承恢复请求权”是指继承权因僭称继承权人受到侵害时,继承权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恢复侵害而获得的请求权(《民法》第999条第1项)。
※ “僭称继承权人”的“僭称”是指随意称呼超越个人身份的称呼。僭称继承权人(或者僭称继承人)是指自称为继承人而占有部分或全部继承财产的人。即,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继承权,但事实上持有继承人地位的人,如非继承人故意占有继承财产或者丧失继承资格者成为继承人的情况(来源:
韩国法制研究院法令用语检索)。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方法
继承恢复请求权行使期限的性质
- 继承恢复请求权规定有自侵害继承权之日起3年、自发生侵害继承权行为之日起10年的除斥期间,该期间视为诉讼时效。因此,如果不想承担除斥期间产生的不利,必须提起继承恢复请求诉讼。
※ “除斥期间”是指为尽快确定法律权利关系,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限。经过这段时期后,权利消灭(来源:国立国语院,标准国语大辞典)。
裁判上行使
- 继承恢复请求的裁判上请求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 有裁判上请求时,诉讼管辖属于被继承人的住所地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2条)。
继承恢复请求权人及相对方
继承恢复请求权人
- 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进行继承恢复请求。
- 包括性受遗赠人也有权进行继承恢复请求。
相对方
- 继承恢复请求的对象是僭称继承人。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 继承恢复请求权,自知道侵害之日起满3年、自发生生继承权侵害之日起满10年而消灭(《民法》第999条第2项)。
继承恢复请求的效果
继承恢复请求的效果
- 原告的诉讼判决一经确定,被告(僭称继承人)应依照判决向真正继承人返还继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