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财产分割
继承财产分割为继承人各自的财产。
- 继承开始后,共同继承人各自承继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继承财产被共同继承人共有(《民法》第1007条及第1006条)。
· 此时,继承财产需要分割为继承人各自的财产,这被称为继承财产的分割。
- 依遗嘱或者协商而禁止分割继承财产时,禁止继承财产分割。
· 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禁止继承财产分割时,一定期限内禁止继承财产分割。
√ 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禁止部分或全部继承人分割部分或全部的继承财产(《民法》第1012条)。
√ 但是,规定超过5年的分割禁止期限时,相应分割禁止期限缩短至5年。
· 共同继承人经协商禁止继承财产分割时,一定期限内禁止继承财产分割。
√ 共同继承人可以约定5年内不分割共同继承财产(《民法》第268条第1项)。
√ 这种禁止分割协议可以重新以5年为限进行更新(《民法》第268条第2项)。
- 全部共同继承人都应参与继承财产的分割。
· 有权请求财产分割的人分别是继承人、包括受遗人、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受让人等。
√ 继承人的债权人也有权以债权人代位的方法行使分割请求权(《民法》第404条)。
继承财产分割的对象
原则上共同继承人可以分割所有继承财产。
-继承财产因继承而被总括地转移到继承人,因此所有继承财产均为分割对象,可分继承财产不属于分割对象。
· 分割的继承财产评估以分割时或者分割审判时为准。
作为例外,金钱债权和金钱债务不属于继承财产分割的对象。
- 金钱债权、债务类可分债权和可分债务虽然属于继承财产,但是在继承开始的同时,依法定继承份额分割给共同继承人进行承继,因此不属于分割对象。
※ “可分债权”是指债权的性质可以分给多名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债权。
※ “可分债务”是指债务的性质可以向多数债务人请求一定部分履行的债务。
继承财产分割的方法
指定分割
- “继承财产的指定分割”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确定继承财产的分割方法或者通过遗嘱委托继承人以外的第三方确定分割方法时,依此进行的分割(《民法》第1012条)。
协议分割
- “继承财产的协议分割”是指没有被继承人的分割禁止遗嘱时,共同继承人经协议进行分割(《民法》第1013条第1项)。
- 协议分割时,只要有全体当事人的协议即可,无需相关特别方式。可以根据贷款分割、实物分割、价格分割,也可以使用折中的方法。
· 继承财产的协议分割属于一种合同,虽然可以由继承人之间口头决定,但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最好拟定协议分割书。
- 参加分割协议的继承人是无资格者,或者在部分继承人未出席的情况下协议分割时,无效。
· 继承人中一人是未成年人时,应选定特别代理人以保护未成年人。
- 分割协议的意思表示有误或者存在欺诈、强迫时,进行分割协议意思表示的人有权撤销(《民法》第109条及第110条)。
审判分割
- “继承财产的审判分割”是指共同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分割协议时,向家庭法院提出请求的分割方法(《民法》第1013条第2项、第269条及《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项第2号na目10)。
※ 为了进行继承财产的审判分割必须经过调解(《家事诉讼法》第50条),只有调解不成立时,才进行家庭法院的审判分割程序(《民事调解法》第36条)。
- 继承财产的分割审判(《民法》第1013条第2项)应由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将其余全部继承人作为相对方进行请求(《家事诉讼规则》第110条)。
· 家事财产分割请求,其性质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因此没有请求期限限制,可随时进行。
- 提出继承财产分割审判请求后,家庭法院决定关于财产分割的审判。
· 无法以实物分割或者担心因分割造成其价额明显减损时,法院有权责令对实物进行拍卖(《民法》第1013条第2项及第269条第2项)。
分割的效果
分割的溯及力
- 继承财产的分割效力,溯及继承开始时。但不得侵害第三方的权利(《民法》第1015条)。
共同继承人的担保责任
- 共同继承人对于其他共同继承人因分割而取得的财产,就其继承份额,具有与出让人相同的担保责任(《民法》第1016条)。
继承债务人的资力相关担保责任
- 共同继承人对于其他继承人因分割而取得的债权,担保分割时债务人的资力(《民法》第1017条第1项)。
- 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或是附有停止条件的债权,担保可以请求清偿时的债务人的资力(《民法》第1017条第2项)。
无资力共同继承人的担保责任的分担
- 有担保责任的共同继承人中,有人无偿还资力时,其承担部分由求偿权人与有资力的其他共同继承人,按其继承份额分担。但因求偿权人的过失而未能得到偿还时,不得请求其他共同继承人分担(《民法》第1018条)。
分担后的被认知人等的请求权
- 依继承开始后的认知或者裁判的确定,成为共同继承人的人,请求分割继承财产时,若其他共同继承人已进行分割或其他处分,有请求支付相当于其继承份额的权利(《民法》第1014条)。
- 上述被认知人等的继承份额相当价额支付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继承恢复请求权,因此适用3年的除斥期间。因此,被认知人应自知道自己是真正继承人这一事实和自己被排除在继承之外的事实时(婚姻关系外的人经法院的认知判决确定为共同继承人时)起3年内行使(参照《民法》第999条第2项,
大法院2007.7.26.宣告2006meu2757、2764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