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效力
继承财产的总括继承
-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起,总括地承继继承人财产的一切权利义务(《民法》第1005条)。
· 继承因人(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开始(《民法》第997条)。
- 此种情况下,继承的继承财产不仅是对继承人有利益的积极财产,还包括债务等消极财产。
· “积极财产”是指对继承人有利益的物权、债权、实物等的继承财产;“消极财产”是指债务。
继承财产
如下事项属于继承财产(示例):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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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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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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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不动产等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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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相关所有权、占有权、地上权、地役权、传贳权、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等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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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要求其他特定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 √ 对生命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第750条) √ 精神赔偿金请求权(《民法》第751条第1项) √ 离婚所致财产分割请求权(《民法》第839条之2第1项) √ 股份公司的股东权(《商法》第335条) √ 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商法》第556条) √ 合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员工的地位(参照《商法》第2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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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实用新型权、设计权、商标权、著作物相关权利等的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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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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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务 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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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继承财产的事物
如下事项不属于继承财产(示例):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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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继承财产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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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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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团法人的员工地位(《民法》第56条 - 特殊地役权(《民法》第302条) -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的地位(《民法》第690条) - 代理关系的本人或者代理人的地位(《民法》第127条) - 组合成员的地位(《民法》第717条) - 定期赠与的受赠人的地位(《民法》第560条) - 使用者的地位(《民法》第657条) - 合伙公司的员工的持股(《商法》第218条) - 合资公司的无限责任员工的地位(《商法》第218条及第269条) - 罚金或者刑事罚款、追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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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或合同等决定 归属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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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商法》第730条) - 退休年金、遗属年金的请求权 - 祭祀用财产(《民法》第1008条之3) - 帛金 - 身份担保人的地位(《身份担保法》第7条 - 没有确定担保期限和担保限额的持续担保合同的担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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