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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继承的效力
继承财产的总括继承
-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起,总括地承继继承人财产的一切权利义务(《民法》第1005条)。
· 继承因人(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开始(《民法》第997条)。
- 此种情况下,继承的继承财产不仅是对继承人有利益的积极财产,还包括债务等消极财产
· “积极财产”是指对继承人有利益的物权、债权、实物等的继承财产;“消极财产”是指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