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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丧失继承资格者
什么是丧失继承资格者?
- 无法成为继承人者,即“丧失继承资格者”是指虽然属于法定继承顺位,但因一定事由无法获得继承的人。
-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无法成为继承人(《民法》第1004条):
· 故意杀害或欲杀害直系尊亲属、被继承人、其配偶或者继承的先顺位或同顺位人的人
· 故意加害于直系尊亲属、被继承人和其配偶,并使之濒临死亡的人
· 以欺诈或强迫的方式妨碍被继承人定立继承相关遗嘱或撤回遗嘱的人
· 以欺诈或强迫的方式让被继承人定立继承相关遗嘱的人
· 伪造、变造、废弃或隐匿被继承人有关继承遗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