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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劳动者
禁止分娩等相关不利待遇
限制解雇
- 分娩前或分娩后的女性依照《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在停业期间和而后的30天,雇主不得解雇该女性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2项正文)。
- 但是,雇主给了一次性补偿或者单位无法继续经营时除外(《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2项但书)。
- 违反这一规定解雇女性劳动者的,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者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劳动基准法》第107条)。
带薪年假的申请时特例
- 计算带薪年假时,怀孕中的女性因产假及流产、死产休假而停业期间视为出勤(《劳动基准法》第60条第6项第2号)。
同一·类似业务复工保障
- 雇主在女性劳动者的产假结束后,应当确保其回复与休假前相同的业务或支付同等水平工资的职务(《劳动基准法》第74条第6项)。
- 雇主违反这一规定时,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劳动基准法》第114条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