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死产休假工资的支付金额
流产·死产休假工资支付金额的计算
- 流产、死产休假工资是指产假(《劳动基准法》第74条)期间按《劳动基准法》的标准工资支付的金额(《雇佣保险法》第76条第1项正文)。
流产·死产休假工资的上下限额
- 向女性劳动者(被保险人)支付的流产、死产休假工资的上限额和下限额如下(《劳动基准法》第76条第2项及《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101条):
· 上限额[“
产假工资等的上限额”(雇佣劳动部告示第2021-113号,2022.1.1.发布命令·施行)]
√ 流产、死产休假期间相当于90天的标准工资超过630万韩元的情况:630万韩元
√ 流产、死产休假工资等支付期间不满90天的情况:按天数计算金额
· 下限额
√ 劳动者的计时标准工资低于流产、死产休假开始之日适用的《最低工资法》规定的计时最低工资金额(以下称为“计时最低工资”)时,将计时最低工资视为标准工资并计算出的流产、死产休假期间相当于标准工资的金额
流产、死产休假工资的减额
- 女性劳动者(被保险人)在流产、死产休假期间从雇主处获得相当于标准工资的财物,而该财物和产假工资等的合计金额超过流产、死产休假开始日起计算的标准工资的情况,雇佣劳动部长官将从流产、死产休假工资等中扣除超过的部分后支付。但是,对于流产、死产休假期间标准工资上涨的被保险人,雇主支付上涨的标准工资和流产、死产休假工资等的差额时,不属于上述范围(《雇佣保险法》第77条、第73条第2项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104条)。
流产·死产休假工资的支付方法
流产·死产休假工资的支付
- 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收到流产、死产休假工资支付申请后,应在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领取流产、死产休假工资的条件以及是否存在支付限制条件等事由后,根据流产、死产休假工资支付或不支付的决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是否支付工资(《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22条第1项及附件第106号格式)。
- 流产、死产休假工资支付方式为汇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22条第2项)。
- 有与保险相关者的请求,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应当阅览工资原始财务凭证,认定有必要时出示流产、死产休假工资相关证明书(《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22条第4项)。
流产·死产休假工资的支付限制
已在其他公司重新就业的情况
- 女性劳动者(被保险人)已在流产、死产休假期间从该公司离职或者重新就业时,从离职或再就业之日起不支付流产、死产休假工资(《雇佣保险法》第77条及第73条第1项)。
- 被保险人(女性劳动者)离职或就业之日后首次提交的产假工资(流产、死产休假)等申请书上应写明已离职或就业的事实(《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102条及第96条)。
通过编造谎言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法领取
- 编造谎言或者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法领取或准备领取流产、死产休假工资的女性劳动者,自领取该工资之日或将领取之日起不支付流产、死产休假工资(《雇佣劳动法》第77条及第73条第4项正文)。
- 但是,与该工资有关的流产、死产休假之后具备新的流产、死产休假工资条件时,根据新条件支付流产、死产休假工资(《雇佣保险法》第77条及第73条第4项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