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的支付金额
产假工资的支付方法
- 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收到产假工资支付申请后,应在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领取产假工资的条件以及是否存在支付限制条件等事由后,根据产假工资支付或不支付的决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是否支付工资(《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22条第1项及附件第106号格式)。
- 产假工资支付方式为汇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22条第2项)。
- 有与保险相关者的请求,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应当阅览工资原始财务凭证,认定有必要时出示产假工资相关证明书(《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22条第4项)。
产假工资支付金额的计算
- 产假工资是指产假(《劳动基准法》第74条)期间按《劳动基准法》的标准工资支付的金额(《雇佣保险法》第76条第1项正文)。
※ 什么是标准工资?
标准工资是指规定对所定劳动或总劳动定期且一律地向劳动者支付的时薪金额、日薪金额、周薪金额、月薪金额或者承包金额(《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6条第1项)。
产假工资的上下限额
- 向女性劳动者(被保险人)支付的产假工资的上限额和下限额如下(《劳动基准法》第76条第2项及《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101条):
· 上限额[“产假工资等的上限额”]
√ 产假期间相当于90天的标准工资超过630万韩元的情况:630万韩元
√ 产假工资等支付期间不满90天的情况:按天数计算金额
√ 一胎怀两个以上子女的情况,产假期间相当于120天的标准工资超过840万韩元的情况:840万韩元
√ 一胎怀两个以上子女且产假工资等支付期间不满120天的情况:按天数计算金额
· 下限额
√ 劳动者的计时标准工资低于产假开始之日适用的《最低工资法》规定的计时最低工资金额(以下称为“计时最低工资”)时,将计时最低工资视为标准工资并计算出的产假期间相当于标准工资的金额
※ 产假工资支援
- 产假最初60天(一胎怀2个以上子女时75天)为带薪休假。但是,已对使用产假的劳动者中满足一定条件的人支付产假工资等时,支付除此金额以外的其他金额(《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第18条、《雇佣保险法》第75条及第76条)。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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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60天 (一胎怀2个以上子女时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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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30天 (一胎怀2个以上子女时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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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支援对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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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支付 (其中政府最多支付每月210万韩元的支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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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付标准工资 (最多21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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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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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支付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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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付标准工资 (最多21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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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的减额
-女性劳动者(被保险人)在产假期间从雇主处获得相当于标准工资的财物,而该财物和产假工资等的合计金额超过产假开始日起计算的标准工资的情况,雇佣劳动部长官将从产假工资等中扣除超过的部分后支付。但是,对于产假期间标准工资上涨的被保险人,雇主支付上涨的标准工资和产假工资等的差额时,不属于上述范围(《雇佣保险法》第77条、第73条第2项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104条)。
※ 通过“
雇佣保险官网”的“产假工资模拟计算”可以计算女性劳动者将获得的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的支付限制
已在其他公司重新就业的情况
女性劳动者(被保险人)已在产假期间从该公司离职或者重新就业时,从离职或再就业之日起不支付产假工资(《雇佣保险法》第77条及第73条第1项)。
- 被保险人(女性劳动者)离职或就业之日后首次提交的产假工资等申请书上应写明已离职或就业的事实(《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102条及第96条)。
通过编造谎言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法领取
- 编造谎言或者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法领取或准备领取产假工资的女性劳动者,自领取该工资之日或将领取之日起不支付产假工资(《雇佣劳动法》第77条及第73条第4项正文)。
- 但是,与该工资有关的产假之后具备新的产假工资条件时,根据新条件支付产假工资(《雇佣保险法》第77条及第73条第3项但书)。
※ 雇佣保险未适用者分娩工资制度
- 对象:虽然在进行收入活动,但未能获得雇佣保险的产假工资的女性。
· 持有营业执照(不动产租赁业除外),以分娩日为准,无受雇人或共同经营人的单独事业个体经营人
· 分娩前的18个月中,曾经做过3个月以上收入活动的特殊形态劳动者及自由合同人(自由工作者)
· 未适用雇佣保险的劳动者
- 对象雇佣保险未适用者分娩工资支援相关具体事项请参照
雇佣劳动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