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对健康有害的环境等工作
禁止在危险环境下劳动
- 雇主不得安排怀孕中或者产后未满1年的女性从事对道德或健康有害或有危险的工作(《劳动标准法》第65条第1项)。
- 对违反这一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劳动标准法》第109条第1项)。
※ 禁止雇用孕妇的职种可在《劳动基准法施行令》附表4中确认。
怀孕期缩短劳动时间
准许怀孕期缩短劳动时间
- 怀孕12周以内(截至怀孕后84天)或超过36周(怀孕后246天以后)的女性劳动者申请1天缩短2小时劳动时间时,雇主应予以批准(《劳动标准法》第74条第7项正文及《2023年母性保护与工作家庭平衡支持工作手册》,雇佣劳动部,第91页)。
※ 怀孕后12周以内是指截至12周0天,怀孕后超过36周是指35周外加1天(诊断书上记载的天数)
- 但是,女性劳动者1天的劳动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以允许1天的劳动时间缩短至6小时(《劳动标准法》第74条第7项但书)。
- 此外,雇主不得以缩短劳动时间为由削减该女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标准法》第74条第8项)。
违反时的制裁
- 对于不准许女性劳动者缩短劳动时间申请的雇主,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基准法》第116条第1项第2号)。
怀孕中的女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变更
上、下班时间变更
- 怀孕中的女性劳动者保持1日所定劳动时间的前提下申请变更工作开始及结束时间的,雇主须允许其变更(《劳动基准法》第74条第9项本文)。
- 但,对正常工作运营带来如下严重危害的,可以不允许(《劳动基准法》第74条第9项但
书及《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43条之3第2项)
:
· 对正常工作运营带来严重危害的;
· 变更工作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将违反怀孕中的女性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相关法令的
;
违反时的制裁
- 收到怀孕中的女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变更申请后,仍未允许其变更的雇主将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滞纳金(《劳动基准法》第116条第2项第2号)。
允许工作时间进行孕妇的定期检查
允许产检时间
- 常年雇用5名以上劳动者的所有工作或单位的雇主对于怀孕的女性劳动者申请必要的时间接受孕妇定期健康检查的情形应予以批准(《劳动基准法》第74条之2第1项及第11条第1项)。
- 此外,不得以孕妇定期健康检查为由削减劳动者工资(《劳动基准法》第74条之2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