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与休息日劳动的限制
限制未经同意的夜间劳动与休息日劳动
- 常年雇佣5名以上劳动者的所有工作或单位的雇主拟使18周岁以上女性从事下午10时至凌晨6时或休息日工作时,必须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劳动基准法》第70条第1项及第11条第1项)。
- 违反这一规定使,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劳动基准法》第110条第1号)。
女性劳动者的劳动限制
禁止在危险环境下劳动
- 常年雇用5名以上劳动者的所有工作或单位的雇主不得雇用非孕妇的18周岁以上女性从事危害健康或危险工作中影响怀孕或生育功能的工作(《劳动基准法》第65条第2项及第11条第1项)。
※ 禁止非孕妇的18周岁女性劳动者工作的职种如下(《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40条及附表4):
- 使用或者暴露在2-溴丙烷环境中的工作(但是,医学上毫无怀孕可能的女性除外)
- 其他经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与预防审议委员会审议,雇佣劳动部部长指定、告示的工作。
禁止井下劳动
- 雇主不得指使女性进行井下劳动。但是,为履行如下业务而临时需要的情况,可允许作例外处理(《劳动基准法》第72条及《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42条):
1.保健、医疗或福祉工作
2.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制作等的报道·采访工作
3.以学术研究为目的的调查工作
4.管理·监督工作
5.在与上述1.至4.的工作有关的领域进行的实习工作
- 对违反这一规定,指使女性在井下劳动的雇主,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劳动基准法》第109条)。
生理休假制度
生理休假的申请
- 常年雇用5名以上劳动者的所有工作或单位的雇主,当有女性劳动者申请时,应给予每月1天的生理休假(《劳动基准法》第73条及第11条第1项)。
- 违反这一规定时,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金(《劳动基准法》第114条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