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经历断层女性再雇佣等支援
对工作经历断层女性再雇佣企业的税额扣除
- 中小企业或中坚企业与工作经历断层女性签订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时,可从课税年度的所得税或法人税中免除相当于自雇佣之日起至届满2年之日所属月份向工作经历断层女性支付的《税务特例限制法施行令》规定人工费百分之三十(中坚企业为1百分之五)的金额(《税务特例限制法》第29条之3第1项)。
※ 要想享受工作经历断层女性再雇佣税额扣除,被雇佣女性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 在相应企业或以韩国标准产业分类上的中分类为准时与相应企业行业相同的企业工作1年以上(限于依据《税务特例限制法施行令》规定代扣工作经历断层女性的劳动所得税事实得到确认的情况)后因结婚·怀孕·分娩·育儿及子女教育事由而离职的
- 因上述事由离职之日起经过2年以上、15年以下的
- 不是相应企业的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个体工商户为代表)和《国税基本法施行令》第1条之2第1项规定的亲族关系者的
育儿假复工者复职支援
对育儿假复工者雇佣企业的税额扣除
- 中小企业或中坚企业让育儿假复工者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复职时,可从课税年度的所得税或法人税中免除相当于自劳动者复职之日起至届满1年之日所属月份向育儿假复工者支付的人工费百分之十(中坚企业为百分之五)的金额。但是,相应中小企业或中坚企业的相应课税年度的固定劳动者数比前一课税年度的固定劳动者数有所减少时,无法获得抵扣(《税务特例限制法》第29条之3第2项)。
- 对育儿假复工者雇佣企业的征税优惠仅限对育儿假复工者的每名子女提供一次(《税务特例限制法》第29条之3第4项)。
※ 要想享受育儿假复工者雇佣企业税额扣除,复工的女性劳动者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 在相应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
- 为养育年满8周岁以下或小学2年级以下子女(包括领养子女)而进行育儿假时,育儿休假期间连续6个月以上的
- 不是相应企业的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个体工商户为代表)和《国税基本法施行令》第1条之2第1项规定的亲族关系者的
税额扣除的申请
申请书的提交
- 拟适用工作经历断层女性再雇佣企业等相关税额扣除的中小企业或中间企业应当向纳税地管辖税务署长提交课税标准申报和税额扣除申请书(《税务特例限制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0号之2格式(1))(《税务特例限制法》第29条之3第5项及《税务特例限制法施行令》第26条之3第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