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育儿期雇佣稳定奖励金(育儿假支援金及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支援金)
分娩育儿期雇佣稳定奖励金的支援对象
- 对于为劳动者提供30天以上的育儿假、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以下称为“育儿假等”)的优先支援对象企业的雇主,支付雇佣稳定奖励金(育儿假支援金及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支援金)(《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29条第1项第2号)。
育儿假支援金的支付标准
- 雇主对每名劳动者可领取如下金额的雇佣稳定支援金。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使用育儿假时,按1年限额支付;如果不满1个月,有未使用的育儿假时,按其天数除以相应月份的总天数计算支付(《关于创造就业奖励金·雇佣稳定奖励金的申请及支付的规定》第18条及附表5第1号)。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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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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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支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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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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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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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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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个月200万韩元 以后育儿假期间3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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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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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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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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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12个月以内子女(包括妊娠期育儿假)为对象,给予3个月以上育儿假时适用
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支援金的支付标准
- 雇主对每名劳动者可领取如下金额的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支援金。这时,按1年限额支付(但是,如果有育儿假期间未使用的时间,则以加算相应期限后的期限为准);如果不满1个月,有未使用的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时,按其天数除以相应月份的总天数计算支付(《关于创造就业奖励金·雇佣稳定奖励金的申请及支付的规定》第18条及附表5第2号)。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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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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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支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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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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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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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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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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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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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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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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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也没有使用过育儿期缩短劳动工时的营业场所的雇主首次允许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时,每月追加支付10万韩元,直到第三个批准案例。
分娩育儿期雇佣稳定奖励金(替代人力支援金)
替代人力支援金的支援对象
- 对于给予或允许劳动者使用30天以上的产假,流产及死产休假、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而雇用替代人力的雇主,同时满足如下所有条件时,支付替代人力支援金(《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29条第1项第3号)。
· 满足如下任一条件时:
√ 产假,流产及死产休假、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的开始日前2个月当天(产假后立刻开始流产及死产休假或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时,为产假开始日前2个月当天)以后新雇佣替代人力,并拟连续雇佣30天以上
√ 在劳动者妊娠期间,允许超过60天缩短劳动时间并为此雇佣替代人力,后因该劳动者在缩短劳动时间结束后立刻开始产假、流产及死产休假或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而持续雇佣同一替代人力时,雇佣替代人力的期限应当在30天以上
· 新雇佣替代人力前3个月至雇佣后1年(相应替代人力的雇佣期限未满1年时,指其雇佣关系终止时),不以就业调整为由使其他劳动者(晚于新雇佣替代人力雇佣的劳动者除外)离职
替代人力支援金的支付标准
- 雇主允许分娩育儿期劳动者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等并为此雇佣替代人力时,1位替代人力的支付标准如下所示。如果不满1个月,有未使用的替代人力雇佣时间时,按其天数除以相应月份的总天数计算支付(《关于创造就业奖励金·雇佣稳定奖励金的申请及支付的规定》 第18条及附表5第3号)。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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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期间中1个月支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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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支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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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支援对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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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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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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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代人力的人工费支援金额不得超过成为支付对象期间,雇主承担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分娩育儿期替代人力支援金相关具体内容可在本网站(http://easylaw.go.kr)“
工作与家庭生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