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
保护设施
- 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受害者”)在躲避家庭暴力而作为临时处所使用的保护设施可得到如下支援(《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8条第1项正文):
1.提供住宿餐食
2.为帮助受害者获得心理安定并适应社会提供咨询和治疗服务
3.为治疗疾病和健康管理(包括入住后1个月内进行的体检)而送往医疗机构等的医疗支援服务 医疗支援服务
4.在搜查和审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援和联系服务
5.向法律救助机构等提出必要的协助和支援请求
6.提供自立自强教育和就业信息
7.依据其他法律委托保护设施的事项
8.其他保护受害者等所需的事项
※ 受害者同伴的家庭成员无法获得“提供住宿餐食”以外的支援,长期保护设施有权不对受害者等提供1.至5.的业务(提供居住便利的业务除外)(《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8条第1项但书)。
入住保护设施
- 保护设施的入住对象为受害者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如下任一条件的人(《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7条之3第1项):
· 希望入住或者同意入住的人
· 作为智力残疾人或精神障碍人、其他意思能力不全的人,非家庭暴力行为人(以下称为“加害者”)的监护人同意入住的人
· 作为智力残疾人或精神障碍人、其他意思能力不全的人,经咨询员的咨询结果证明需要入住,但认定不适合得到监护人入住同意的人
※ 对于有10周岁以上难以入住一般保护设施的男孩伴同的受害者(第一顺位)、有子女伴同的受害者(第二顺位)或者家庭暴力受害者(第三顺位)的情况,可以入住家庭保护设施[女性家族部,《2023女性·儿童权益增进事业运营方针》(2023. 1.),p.313]。
※ 家庭暴力保护设施可以通过女性热线(☎ 1366)或者各地区家庭暴力相关咨询所入住。各地区家庭暴力相关咨询所的联系方式可在女性家族部网站(http://www.mogef.go.kr/)提供的防止家庭暴力相关设施信息查询和确认。
保护设施的保护期间
- 未入住保护设施时,可以在3天以内(必要时可延长至7天)的范围内暂时停留(女性家族部,《2022女性·儿童权益增进事业运营方针》p.403)。
- 保护设施的停留期间依保护设施的类型如下(《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7条之2及《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7条):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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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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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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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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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以内(最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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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受害者的心理安定需求或者正在接受治疗等事由时,可分别在3个月的范围内延长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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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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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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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得已的情况外,入住设施后6个月以内未就业时,可以采取退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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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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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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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住对象:外国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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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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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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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住对象:残疾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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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登记表阅览·发放限制
阅览居民登记表或者发放誊本·副本限制
- 受害者与加害者的居民登记地不同时,可以在户主的配偶、直系血亲、配偶的直系血亲或者直系血亲的配偶中指定对象,向市长(特别市长和广域市长除外,包括特别自治道知事)、郡守或者区厅长申请限制其查阅本人、户口成员及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的居民登记表或者发放誊本、副本(《居民登记法》第29条第6项)。
- 受害者拟申请限制上述查阅居民登记表或者限制发放誊本、副本时,应向市长、郡守或者区厅长出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限制阅览居民登记表或者发放誊本·副本申请书”及如下任一证明材料(《居民登记法施行令》第47条之2、《居民登记法施行规则》第13条之2正文及附件第14号之3格式):
1.家庭暴力相关咨询所负责人或者紧急热线中心负责人签发的咨询事实确认书
2.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负责人签发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入住确认书或者紧急热线中心负责人签发的紧急庇护所入住确认书
3.保护设施负责人签发的咨询事实确认书或者入住确认书
4.性暴力受害咨询所负责人签发的咨询事实确认书
5.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负责人签发的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入住确认书
6.临时支援福祉设施负责人签发的临时支援福祉设施入住确认书
7.地区老年人保护专业机构负责人签发的咨询事实确认书
8.受虐待老人专用休息处负责人签发的受虐待老人专用休息处入住确认书
9.对受害者的居民登录号码变更决定通知书
10.临时保护命令决定书的誊本或副本,或者受害者保护命令决定书的誊本或副本
11.告诉·告发案件处分结果通知书
12.案件处分结果证明书
- 但是,提交上述1.和3.至5.的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医疗机构签发的诊断书或者警察官署签发的可以申辩家庭暴力受害事实的材料(《居民登记法施行规则》第13条之2但书)。
共同生活家庭(集体之家)
共同生活家庭(集体之家)
- 政府为支援家庭暴力、性暴力等暴力受害女性的自立,营造适应社会条件,提供有供受害女性和其家人共同生活的居住空间(以下称为“集体之家”)[女性家族部,《2023女性·儿童权益增进事业运营方针》(2023. 1.),p.454]。
入住集体之家
- 家庭暴力受害女性,若想要自立自给且有意向入住,可以依据如下优先顺序入住集体之家(女性家族部,《2023女性·儿童权益增进事业运营方针》,p.99)。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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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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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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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保护设施负责人、家庭暴力咨询所长或者1366中心长的推荐,且因伴同有年满10周岁以上男孩而难以入住保护设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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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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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住保护设施的亲族性暴力受害儿童、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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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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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其他自方自治团体公务员、居住支援事业运营机关负责人、专家等构成的委员会的审议,认定有必要优先入住居住支援设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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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决定入住优先顺位时,保护设施入住标准不区分当前是否入住、是否已经退所。
入住费用
- 集体之家虽然免除租赁押金,但为了应对管理费滞纳等问题,入住时应在70万韩元的范围内,缴纳1次住户承担金(退房时返还)(女性家族部,《2023女性·儿童权益增进事业运营方针》,p.97)。
- 管理费及各种公共事业费用以附近永久性租赁公寓管理费为准,由居住在集体之家的住户共同承担(女性家族部,《2023女性·儿童权益增进事业运营方针》,p.98)。
入住期间
- 对新住户的居住支援期间是2年,可延长2年,仅限1次(女性家族部,《2023女性·儿童权益增进事业运营方针》,p.100)。
入住方式
- 租赁住宅原则上每户入住2户人家以上,家庭成员在2人以上(包括受害者)时,经审议可每户租赁住宅入住1户(女性家族部,《2023女性·儿童权益增进事业运营方针》,p.100)。
入住申请
- 想要入住集体之家的受害者可随时向运营集体之家的保护设施(以下称为“运营机构”)或者1366中心申请居住申请。有关运营机构或者1366中心经市、郡、区向市、道申请(女性家族部,《2023女性·儿童权益增进事业运营方针》,p.100)。
租赁住宅的支援
租赁住宅优先供应对象
- 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为“受害者”)属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韩国土地住宅公社或者地方公社建设的国民租赁住宅的优先供应对象(《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8条之5)。
入住申请资格
- 要想入选国民租赁住宅优先供应对象,首先要满足如下分类规定的无住宅家庭成员、收入标准的入住资格(《公共住宅特别法》第48条、《公共住宅特别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1项及附表4.2.优先供应na.赡养年迈父母、残疾人、国家有功者等9)]。
租赁住宅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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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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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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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无住宅家庭成员,相应家庭的月平均收入在上一年度每户城市劳动者家庭成员数量分类月平均收入的50%(家庭成员数量为1人时,要求是70%;2人时,是60%)以下的人 2.对于按1.供应后的剩余住宅,其标准是上一年度每户城市劳动者月平均收入的70%(家庭成员数量为1人时,要求是90%;2人时,是80%)以下的人 3.独户限于供应专用面积40㎡以下的住宅(招募住户公告时,相应市、郡、自治区供应的住宅中,无40㎡以下的住宅或者有重症残疾人时,可以供应专用面积未满50㎡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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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未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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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无住宅家庭成员(独户除外),相应家庭的月平均收入在上一年度每户城市劳动者月平均收入的70%(家庭成员数量为1人时,要求是90%;2人时,是80%)以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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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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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无住宅家庭成员(独户除外),相应家庭的月平均收入在上一年度每户城市劳动者月平均收入的100%(家庭成员数量为1人时,要求是120%;2人时,是110%)以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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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要优先获得国民租赁住宅供应的受害者,应满足上述《公共住宅特别法施行规则》规定的入住资格,并符合如下任一条件(《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4条之2第1项):
· 入住保护设施6个月以上,自退所之日起未超过2年的受害者(通过伪造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入住后退所者除外)
· 入住女性家族部长官为支援的受害者提供的居住支援设施2年以上,自退所之日起未超过2年的受害者(通过伪造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入住后退所者除外)
入住申请
- 想要入住国民租赁住宅的受害者在获得入住申请所需证明材料(入住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6个月以上确认书、在女性家族部的《暴力受害女性居住支援事业》的居住支援设施居住2年以上的事实确认书二选一)后,依据国民租赁住宅招募公告,进行相应入住申请即可(女性家族部,《2023女性·儿童权益增进事业运营方针》,p.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