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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
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
保护设施
- 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受害者”)在躲避家庭暴力而作为临时处所使用的保护设施可得到如下支援(《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8条第1项正文):
1.提供住宿餐食
2.为帮助受害者获得心理安定并适应社会提供咨询和治疗服务
3.为治疗疾病和健康管理(包括入住后1个月内进行的体检)而送往医疗机构等的医疗支援服务 医疗支援服务
4.在搜查和审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援和联系服务
5.向法律救助机构等提出必要的协助和支援请求
6.提供自立自强教育和就业信息
7.依据其他法律委托保护设施的事项
8.其他保护受害者等所需的事项
※ 受害者同伴的家庭成员无法获得“提供住宿餐食”以外的支援,长期保护设施有权不对受害者等提供1.至5.的业务(提供居住便利的业务除外)(《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8条第1项但书)。
入住保护设施
- 保护设施的入住对象为受害者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如下任一条件的人(《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7条之3第1项):
· 希望入住或者同意入住的人
· 作为智力残疾人或精神障碍人、其他意思能力不全的人,非家庭暴力行为人(以下称为“加害者”)的监护人同意入住的人
· 作为智力残疾人或精神障碍人、其他意思能力不全的人,经咨询员的咨询结果证明需要入住,但认定不适合得到监护人入住同意的人
※ 对于有10周岁以上难以入住一般保护设施的男孩伴同的受害者(第一顺位)、有子女伴同的受害者(第二顺位)或者家庭暴力受害者(第三顺位)的情况,可以入住家庭保护设施[女性家族部,《2023女性·儿童权益增进事业运营方针》(2023. 1.),p.313]。
※ 家庭暴力保护设施可以通过女性热线(☎ 1366)或者各地区家庭暴力相关咨询所入住。各地区家庭暴力相关咨询所的联系方式可在女性家族部网站(http://www.mogef.go.kr/)提供的防止家庭暴力相关设施信息查询和确认。
保护设施的保护期间
- 未入住保护设施时,可以在3天以内(必要时可延长至7天)的范围内暂时停留(女性家族部,《2022女性·儿童权益增进事业运营方针》p.403)。
- 保护设施的停留期间依保护设施的类型如下(《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7条之2及《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7条):

类型 

保护期间 

备注 

短期保护设施 

6个月以内(最长1年) 

有受害者的心理安定需求或者正在接受治疗等事由时,可分别在3个月的范围内延长2次 

长期保护设施 

2年以内 

除不得已的情况外,入住设施后6个月以内未就业时,可以采取退所措施 

外国人保护设施 

2年以内 

* 入住对象:外国人受害者 

残疾人保护设施 

2年以内 

* 入住对象:残疾人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