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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
治疗保护
事实治疗保护
- 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为“受害者”)本人、其家属、亲属或者紧急热线中心、咨询所或保护设施的最高负责人等提出请求时,医疗机构应对受害者事实如下治疗保护(《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18条第1项及《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条):
· 保健相关咨询和指导
· 针对身体和精神伤害的治疗
· 实施安定孕产妇心理的各种治疗项目等精神治疗
· 保护孕产妇和胎儿的检查或治疗
· 对受害者家庭的新生儿的治疗
请求治疗保护费用
- 受害者可以向家庭暴力行为人(以下称为“加害者”)的住所地管辖特别自治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指自治区的区厅长,下同)请求治疗保护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已经缴纳的医疗费。以下称为“治疗费用”)(《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18条第3项及《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7条第1项)。
- 收到请求的特别自治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应确认受害者是否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在认定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时,支付治疗费用(《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7条第2项)。
行使治疗费用求偿权
- 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加害者承担(《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18条第2项)。
- 依受害者的请求,特别自治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支付治疗费用后,有权行使求偿权(《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18条第4项正文)。
- 但是,受害者在入住保护设施过程中接受治疗保护或者加害者符合如下任一情况时,作例外处理(《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18条第4项但书):
· 是国民基础生活保障受惠者时
· 是依据《残疾人福祉法》登记的残疾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