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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
家庭暴力受害儿童的就学支援
就读住所地以外地区的学校
- 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为“受害者”)或陪伴受害者的家庭成员(指正在接受受害者的保护或养育的人)为未满18周岁的儿童时,可以前往居住地以外的地区就学(《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4条之4第1项)。
小学入学及转学
- 发生家庭暴力事实一经认定,受害者儿童或陪伴受害者的家庭成员(以下称为“受害儿童”)可以前往居住地以外地区的小学就学(《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条之3第1项)。
- 小学校长认定发生家庭暴力事实时,应取得受害儿童监护人之一的同意,向教育长推荐该被害儿童的转学。此时,教育长应指定转学学校,帮助受害儿童转学(《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条之3第2项)。
初中及高中转学
- 认定就读于初中或者高中的受害儿童发生家庭暴力的事实时,相应学校校长应推荐受害儿童转学或者插班至其他学校,教育监应道指定分配转学或者插班或重新入学的学校(《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条之3第3项及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