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受害儿童的就学支援
就读住所地以外地区的学校
- 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为“受害者”)或陪伴受害者的家庭成员(指正在接受受害者的保护或养育的人)为未满18周岁的儿童时,可以前往居住地以外的地区就学(《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4条之4第1项)。
小学入学及转学
- 发生家庭暴力事实一经认定,受害者儿童或陪伴受害者的家庭成员(以下称为“受害儿童”)可以前往居住地以外地区的小学就学(《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条之3第1项)。
- 小学校长认定发生家庭暴力事实时,应取得受害儿童监护人之一的同意,向教育长推荐该被害儿童的转学。此时,教育长应指定转学学校,帮助受害儿童转学(《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条之3第2项)。
初中及高中转学
- 认定就读于初中或者高中的受害儿童发生家庭暴力的事实时,相应学校校长应推荐受害儿童转学或者插班至其他学校,教育监应道指定分配转学或者插班或重新入学的学校(《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条之3第3项及第4项)。
对转学·插班事实等的保密义务
非公开管理·监督义务
- 邑、面、洞负责人,学校校长,教育长或者教育监应通过管理监督,避免向非入学业务负责人的其他人公开儿童因家庭暴力而入学或转学至居住地以外地区的学校等事实(《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条之3第5项)。
禁止泄露受害儿童的就学·升学·转学或者入所事实义务
- 负责教育或者保育受害者保护的儿童或者本身为受害者的儿童的学校教职工或者保育教职工,在无合理事由的情况下,不得将有关儿童的就学、升学、转学或者入所(包括变更)的事实泄露给包括作为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亲权人在内的任何人(《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8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