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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
对受害者的紧急支援
紧急支援
- 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为“受害者”)或者和受害者一起谋生并居住的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而难以谋生等时,可以作为紧急支援对象接受紧急支援(《紧急福祉支援法》第2条第4号)。
※ 未取得韩国国籍的外国人中,与韩国国民维持婚姻关系者、与韩籍配偶离婚或该配偶死亡且赡养韩籍直系尊卑属者,也是紧急支援对象(《紧急福祉支援法》第5条之2及《《紧急福祉支援法施行令》第1条之2)。
紧急支援要求
- 紧急支援对象和亲族、其他关系人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文件等形式向管辖市长、郡守、区厅长(指自治区的区厅长,下同)要求《紧急福祉支援法》规定的支援(《紧急福祉支援法》第7条第1项)。
※ 市长、郡守、区厅厅长指定的法人、团体、设施、机关等可以依照紧急支援对象的请求提供《紧急福祉支援法》规定的支援请求(《紧急福祉支援法》第7条第4项)。
紧急支援内容
- 紧急支援的类型及内容如下(《紧急福祉支援法》第9条):
· 生计支援:食品费、服装费等维持生计所需费用或者实物支援
· 医疗支援:各种检查及治疗等医疗服务支援
· 居住支援:提供临时住所或者与之相对应的费用支援
· 社会福祉设施使用支援:入住社会福祉设施或者提供使用服务或所需费用支援
· 教育支援:小学、初中、高中生的学费,入学费,学校运营支援费及学习用品费等所需费用支援
· 其他支援:燃料费或其他克服危机状况所需费用或实物支援
※ 依据《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等其他法律,已经获得上述支援时,不得重复享受支援(《紧急福祉支援法》第3条第2项)。
紧急支援期间
- 生计支援、居住支援、社会福祉设施使用支援及其他支援的支援期间是1个月。经市长、郡守、区厅长判断,认定紧急支援对象的危机状况持续时,可以每次延长1个月,最多延长2次(《紧急福祉支援法》第10条第1项)。
- 针对引起危机状况的疾病或受伤,在检查、治疗范围内提供一次医疗支援,教育支援也提供一次(《紧急福祉支援法》第10条第2项)。
延长紧急支援期间
- 危机状况持续时,市长、郡守、区厅长可以经过紧急支援审议委员会的审议延长支援(《紧急福祉支援法》第10条第3项前段)。
- 包括首次支援期间在内,生计支援、社会福祉设施使用支援及燃料费等其他支援总共不能超过6个月(《紧急福祉支援法》第10条第3项后段)。
- 包括首次支援期间在内,居住支援总共不能超过12个月(《紧急福祉支援法》第10条第3项后段)。
- 包括首次支援次数在内,医疗支援总共不能超过2次,教育支援总共不能超过4次(《紧急福祉支援法》第10条第3项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