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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
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
家庭保护案件的管辖法院
- 家庭保护案件的管辖法院为管辖家庭暴力行为人(以下称为“加害者”)的行为地、居住地或当前所在地的家庭法院。但是,没有设立家庭法院的地区,可将相应地区的地方法院(包括分院)作为管辖法院(《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0条第1项)。
对加害者的处理
- 家庭保护案件中,有案件已确定要移交至管辖法院时,关押加害者设施的负责人应将加害者移交至管辖法院。如关押设施与管辖法院位于同一市(包括特别市、广域市及《为设置济州特别自治道及创建国际自由城市的特别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的行政市)或郡,移交时限为自收到检察官的移交指示之时起24小时内;如不在同一市或郡,移交时限则为48小时内。此时,法院应决定是否对加害者采取临时措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3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