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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
受害者赔偿命令
赔偿命令
- 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为“受害者”)通过受害者赔偿命令,无需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裁判的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从家庭暴力行为人(以下称为“加害者”)获得治疗费和抚养费等民事损害赔偿(参照《诉讼促进等相关特例法》第26条第8项)。
- 法院在一审的家庭保护案件审理程序中宣告保护处分时,受害者可依法院的职权或者受害者的申请获得如下金钱支付或者赔偿(以下称为“赔偿”)(《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7条第1项):
1.支付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的抚养所需金钱
2.赔偿因家庭保护案件发生的直接物质损失及治疗费损失
※ 法院还可以对家庭保护案件中,加害者和被害者之间协商的赔偿额命令上述赔偿(《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7条第2项)。
赔偿命令申请
- 赔偿命令仅限在没有如下任一事由时可以申请,且应向家庭保护案件审理法院申请(《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6条第1项、第57条第3项及《诉讼促进等相关特例法》第2条第3项):
· 受害者的姓名、地址不明确时
· 是否有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或者其范围不明确时
· 有因赔偿命令导致公审程序有明显延误可能,或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赔偿命令不妥当时
- 赔偿申请不合法时,或者认定该申请毫无根据或者赔偿命令不妥当时,经裁定驳回赔偿申请(《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9条第1项)。
赔偿命令宣告
- 赔偿命令应与保护处分的决定同时下达(《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8条第1项)。
- 赔偿命令下达一定金额的金钱支付命令,赔偿的对象和金额在保护处分判决书的主文标明。此时,除非特别认定有必要写明赔偿命令的事由,否则可以不在保护处分判决书上标明(《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8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