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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
受害者保护命令
受害者保护命令
- 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为“受害者”)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受害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检察官的请求,通过裁定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以下称为“加害者”)下达如下任一受害者保护命令(《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5条之2第1项):
1.从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的住所或占有的房室迁居等隔离
2.禁止接近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的住所、职场等周边100米以内的范围
3.禁止使用电子通信接近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
4.加害者为亲权人时,限制行使对被害者的亲权
5.限制加害者行使对受害者的探望权
- 受害者保护命令可以重复适用(《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5条之2第2项)。
受害者保护命令的期间
- 受害者保护命令最长可达1年。但是,为保护受害者而认定有必要延长受害者保护命令期间时,可以依法院的职权或者受害者、其法定代理人或检察官的请求,通过裁定以2个月为单位,最长延长至3年(《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5条之3)。
受害者保护命令的调查审理
- 法院对受害者保护命令进行调查审理时,应充分利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社会福祉学和其他专业知识,查明加害者、受害者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品性行为、经历、家庭情况和家庭暴力犯罪的动机、原因及实际情况等,努力下达可以完成保护受害者和家庭成员的人权这一目的的适当处分(《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5条之7及第19条)。
- 应向精神健康医学科医生、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社会福祉学家和其他相关专家查询加害者、被害者或家庭成员的精神和心理状态相关诊断意见以及关于家庭暴力犯罪原因的意见,并在调查审理受害者保护命令案件时,考虑上述查询结果(《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5条之7及第22条)。
- 认定在保护私生活或维持家庭和睦稳定方面有必要,或者担心公开后会破坏公序良俗时,可以经法院裁定,不公开审理(《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5条之7及第32条第1项)。
- 韩语不熟练的结婚移民者需要在法院陈述受害者保护命令案件时,可以接受口译或者翻译服务(《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5条之7、第32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及第182条)。
受害者保护命令的取消及变更请求
- 法院依职权或者受害者、其法定代理人或检察官的申请,可以取消受害者保护令,或者变更其类型(《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5条之2第3项及第4项)。
受害者保护令的未履行
- 对收到受害者保护命令却不履行的加害者,将处以2年徒刑或者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63条第1项第2号)。
人身安全措施
- 法院认定为保护受害者而有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或者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要求受害者在一定期间内采取如下任一人身安全措施。此时,检察官可以向受害者居住地或目前所在地管辖警察署长请求人身安全措施。相应警察署长若无特别事由,应遵从(《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5条之2第5项及《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施行令》第3条)。
1.为了出席家庭暴力行为人为相对方当事人的家庭保护案件、受害者保护命令案件,以及其他家事诉讼程序,对出席法院的受害者实施的人身安全措施
2.对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的受害者实施的人身安全措施
3.引导受害者前往保护设施或治疗设施等
4.作为参考人或者证人等出席法院或归家时,或者行使探望权时同行
5.定期巡查受害者的住所并安装闭路电视
6.其他认定对受害者人身安全有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