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保护案件的保护处分决定
保护处分决定
- 法院认定有必要对家庭保护的审理结果采取保护处分时,可以通过裁定采取如下任一保护处分。必要时,可重复处分(《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0条第1项及第2项):
1.限制家庭暴力行为人(以下称为“加害者”)接近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为“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
2.限制加害者利用电子通信接近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
3.加害者为亲权人时,限制行使对被害者的亲权
4.社会服务或教育命令
5.保护观察
6.委托监护保护设施
7.委托医疗机关治疗
8.委托咨询处等进行咨询
- 法院下达保护处分时,已经执行的警察或者检察官的临时措施将失去效力(《家庭保护审判规则》第45条第1项)。
保护处分期间
- 对家庭保护案件的保护处分最长6个月,社会服务或教育命令的时间分别不得超过200小时(《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1条)。
受害者赔偿命令
- 法院宣告保护处分时,可以依职权或者受害者的申请下达向受害者支付金钱或者赔偿(以下称为“赔偿”)命令(《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7条第1项)。
保护处分的取消
未履行保护处分决定时的保护处分取消
- 受到社会服务或教育命令、保护观察、监护委托、治疗委托、咨询委托的保护处分的加害者未履行保护处分决定,或者不遵从执行时,法院依职权或者检察官、受害者、保护监督官或受托机构负责人的请求,通过裁定取消保护处分,进行如下处理(《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6条):
1.对于检察官移交的案件,移交至管辖法院对应检察厅的检察官
2.对于法院移交的案件,移送至移交法院
保护处分的变更及终止
保护处分的变更
- 法院认定在对加害者执行保护处分期间有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或者检察官、保护监督官或受托机构负责人的请求,通过裁定变更一次保护处分的类型和期间(《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5条第1项)。
- 变更保护处分的类型和期间时,与此前处分期间合算后,最长可将保护处分期间变更为1年,社会服务或教育命令的时间分别不得超过400小时(《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5条第2项)。
保护处分的终止
- 法院判断可以纠正加害者的品性行为并能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者认定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其他保护处分时,可以依职权或者检察官、受害者、保护监督官或受托机构负责人的请求,通过裁定终止部分或全部保护处分(《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