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临时措施请求
为防止再次发生家庭暴力而请求临时措施
- 检察官经判断认为有可能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犯罪时,可以依职权或者警察的请求向法院请求如下临时措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8条第1项):
· 从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为“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的住所或占有的房室迁居等隔离
· 禁止接近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的住所、职场等周边100米以内的范围
· 禁止使用电子通信接近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
- 检察官认定家庭暴力行为人(以下称为“加害者”)有可能违反法院决定的临时措施而再次出现家庭暴力犯罪时,可以依职权或者警察的请求向法院请求在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拘留加害者(《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8条之2)。
受害者的临时措施要求
- 受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检察官或者警察请求上述临时措施或者要求该请求或对此陈述意见(《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8条第3项)。
- 收到临时措施要求的警察未向检察官申请临时措施时,应向检察官报告相关事由(《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8条第4项)。
快速的临时措施决定
- 收到请求的法院应快速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为判断临时措施事由而认定有必要时,可以传唤加害者、被害者、家庭成员和其他参考人,或者签发同行令状,调查审理所需事项(《家庭保护审判规则》第10条第2项)。
法院的临时措施决定
对加害者的临时措施决定
- 法院认定为了顺利调查审理家庭保护案件或者保护受害者而有必要时,可以通过裁定对加害者采取如下任一临时措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9条第1项):
① 从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的住所或占有的房室迁居等隔离
② 禁止接近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的住所、职场等周边100米以内的范围
③ 禁止使用电子通信接近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
④ 委托医疗机关或者其他疗养所
⑤ 拘留在国家警察官署的拘留所或者看守所
⑥ 委托咨询处等进行咨询
※ 上述临时措施可以重复适用(《家庭保护审判规则)第26条)。
临时措施期间
- 上述临时措施期间,根据临时措施的类型如下(《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9条第5项):
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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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措施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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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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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的住所或占有的房室迁居等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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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1个月 临时措施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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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延长,最长可延长至6个月 1次延长,最长可延长至2个月 是否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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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接近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的住所、职场等周边100米以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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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电子通信接近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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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医疗机关或者其他疗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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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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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延长,最长可延长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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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在国家警察官署的拘留所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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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咨询处等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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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的临时措施决定取消或变更申请
- 加害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辅助人可以申请取消临时措施决定或者变更其类型(《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9条第10项)。
受害者的临时措施决定变更申请
- 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在采取上述①及②的临时措施后搬离住所或者职场等时,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变更临时措施决定(《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9条之2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