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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
检察官的临时措施请求
为防止再次发生家庭暴力而请求临时措施
- 检察官经判断认为有可能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犯罪时,可以依职权或者警察的请求向法院请求如下临时措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8条第1项):
· 从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为“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的住所或占有的房室迁居等隔离
· 禁止接近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的住所、职场等周边100米以内的范围
· 禁止使用电子通信接近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
- 检察官认定家庭暴力行为人(以下称为“加害者”)有可能违反法院决定的临时措施而再次出现家庭暴力犯罪时,可以依职权或者警察的请求向法院请求在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拘留加害者(《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8条之2)。
受害者的临时措施要求
- 受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检察官或者警察请求上述临时措施或者要求该请求或对此陈述意见(《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8条第3项)。
- 收到临时措施要求的警察未向检察官申请临时措施时,应向检察官报告相关事由(《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8条第4项)。
快速的临时措施决定
- 收到请求的法院应快速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为判断临时措施事由而认定有必要时,可以传唤加害者、被害者、家庭成员和其他参考人,或者签发同行令状,调查审理所需事项(《家庭保护审判规则》第10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