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的告诉
告诉的概念
- “告诉”是指犯罪的受害者或者与其有一定关系的告诉权人(被害者的法定代理人等)对搜查机关申报犯罪事实,请求处罚犯人的意思表示。
- 依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受害者可以提起告诉,但是原则上不得告诉自己或者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刑法诉讼法》第223条及第224条)。
家庭暴力犯罪的告诉
- 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为“受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以下称为“加害者”)提起告诉。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为家庭暴力加害者或与家庭暴力加害者共同犯下家庭暴力罪行时,可由受害者的亲属提起告诉(《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6条第1项)。
- 作为例外,即使家庭暴力的加害者为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尊亲属,也可以提起告诉(《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6条第2项)。
- 受害者没有可提起告诉的法定代理人或亲属时,若利益关系人提出申请,检察应在10天以内指定可提起告诉者(《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6条第3项)。
告诉的方法
- 告诉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警察或者检察官提起(《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
家庭暴力犯罪的搜查
由女性警察调查
在陈述录像室等的调查
- 警察调查受害者时,考虑受害者的年龄、心理状态或者是否有后遗残疾等,尽可能在陈述录像室等单独房间接受调查,营造可以保持心理安稳的氛围。在受害者的调查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损害受害者的人格或者名义,也不得侵犯受害者的隐私[《(警察厅)
犯罪搜查规则》第186条第2项]。
快速搜查
- 警察应快速搜查家庭暴力犯罪,并移交至检察官(《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7条)。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处理
附咨询条件不起诉
- 检察官就家庭暴力案件的搜查结果,认定有必要矫正加害者的品性和行为时,可以进行以接受咨询为条件的不起诉(《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9条之2)。
※ “不起诉”是指关于嫌疑案件认定犯罪嫌疑且具备诉讼条件,但是考虑犯人的年龄、品性行为、智力和环境、犯罪行为的动机、手段和结果、犯罪后的情况等,不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247条)。
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
- 家庭暴力犯罪中,符合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如果检察官在考虑相关案件的性质、动机及结果,以及加害者的品性行为等后,判断《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规定的保护处分妥当,可以作为家庭保护案件进行处理。此时,检察官应尊重受害者的意思(《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9条):
1.对于只有受害者的告诉才能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没有受害者的告诉或者受害者取消告诉时
2.对于不得违反受害者的意思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有受害者不希望进行处罚的明确意思表示,或者受害者撤回希望处罚的意思表示时
- 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时,检察官应将相应案件移交至管辖家庭法院或者地方法院(以下称为“法院”)。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犯罪竞合时,可以只分割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移交至管辖法院(《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1条)。
提起公诉
- 检察官判断加害者的行为应接受刑事处罚时,可以起诉加害者(《刑事诉讼法》第246条)。
- 法院审理受起诉加害者的被告案件后,结果认定《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规定的保护处分妥当,可以通过裁定,将案件移交至家庭保护案件管辖法院,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此时,法院应尊重受害者的意思(《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2条)。
防止家庭暴力犯罪再次发生的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请求
- 检察官认定有可能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犯罪时,可以依职权或者警察的请求向法院请求加害者隔离或者禁止靠近等临时措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8条第1项及第29条第1项)。
受害者的临时措施要求
- 受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官请求临时措施或者要求该请求或对此陈述意见(《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8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