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应急措施
应急措施
- 接到家庭暴力犯罪申报的警察应立即前往家庭暴力现场,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为“受害者”)提供如下措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条及《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9条之4第1项):
· 制止暴力行为、分开家庭暴力行为人(以下称为“加害者”)和受害者
· 逮捕现行犯等犯罪搜查
· 引导受害者前往家庭暴力相关咨询所或者保护设施(限于受害者同意的情况)
· 引导需要紧急治疗的受害者前往医疗机构
· 通报再次发生暴力行为时可以申请临时措施
· 告知可以请求受害者保护命令或者人身安全措施
- 另外,此时,为了保护受害者,警察可以出入申报现场或者与事件调查相关的地点,并对关系人进行调查或者询问(《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9条之4第2项)。
对家庭暴力犯罪的紧急临时措施
紧急临时措施
- 警察即使采取了上述紧急措施,但还是担心会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犯罪,且因情况紧急,没有时间等待接受法院的临时措施决定时,可以依职权或者被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采取下列任一措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8条之2第1项):
· 从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的住所或占有的房室迁居等隔离
· 禁止接近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的住所、职场等周边100米以内的范围
· 禁止使用电子通信接近受害者或者家庭成员
※ 对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未履行紧急临时措施(检察官未请求《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8条之3第1项规定的临时措施或者法院未决定临时措施时除外)的人,将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66条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