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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
家庭暴力的申报
家庭暴力申报
- 任何人在知晓家庭暴力后都可以报警(☎ 112)(《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条第1项)。
家庭暴力申报义务
- 符合下列任一情况的人在工作过程中获知家庭暴力犯罪事实时,若无正当理由,应立即向搜查机构进行申报(《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条第2项):
1.负责儿童教育和保护的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机关负责人
2.负责儿童、60周岁以上老人及其他缺乏正常判断能力之人的治疗等的医护人员及医疗机关负责人
3.老年人福祉设施、儿童福祉设施、残疾人福祉设施的工作人员和其机关负责人
4.多元文化家庭支援中心的专门人力和最高负责人
5.国际婚姻中介行业业者和其工作人员
6.救援队和急救队的队员
7.社会福祉专责公务员
8.健康家庭支援中心的工作人员和中心最高负责人
※ 上述任意一种身份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进行申报时,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66条第1号)。
- 在下列任一相应机关工作的咨询员和其机关负责人通过与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称为“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等的咨询,知晓家庭暴力犯罪时,如果没有受害者的明确反对意见,应立即申报(《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条第3项):
· 儿童咨询所
· 家庭暴力咨询所及受害者保护设施
· 性暴力受害咨询所及性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
申报者保护
- 任何人不得以申报该家庭暴力犯罪事实的行为为由,侵犯相应申报者的利益(《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