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家庭暴力受害者
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精神或者财产上的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条第1号)。
家庭暴力的当事人
- 作为家庭暴力当事人的“家庭成员”是指符合如下任一条件的人(《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条第2号):
· 配偶(包括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或者曾为配偶的人
· 和自己或者配偶有或者曾经有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关系(包括事实养亲子关系)的人
· 有或者曾经有继父母和子女关系或者嫡母和庶子关系的人
· 同居的亲属
- “家庭暴力行为人(加害者)”是指犯下家庭暴力罪行的人及家庭成员共犯(《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条第4号)。
- “家庭暴力受害者”是指因家庭暴力犯罪而受到直接伤害的人(《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条第5号)。
家庭暴力犯罪
- 家庭暴力犯罪作为家庭暴力,是指符合如下任一条件的罪行(《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条第3号):

分类 

家庭暴力犯罪 

伤害和暴行的罪行 

-伤害、尊属伤害(《刑法》第257条) 

-重伤害、尊属重伤害(《刑法》第258条) 

-特殊伤害(《刑法》第258条之2) 

-暴行、尊属暴行(《刑法》第260条第1项及第2项) 

-特殊暴行(《刑法》第261条) 

-伤害和暴行犯罪的惯犯(《刑法》第264条) 

遗弃和虐待的罪行 

-遗弃、尊属遗弃(《刑法》第271条第1项及第2项) 

-幼儿遗弃(《刑法》第272条) 

-虐待、尊属虐待(《刑法》第273条) 

-儿童酷役(《刑法》第274条) 

逮捕和监禁的罪行 

-逮捕、监禁、尊属逮捕、尊属监禁(《刑法》第276条) 

-重逮捕、重监禁、尊属重逮捕、尊属重监禁(《刑法》第277条) 

-特殊逮捕、特殊监禁(《刑法》第278条) 

-逮捕和监禁罪行的惯犯(《刑法》第279条) 

-逮捕和监禁罪行的未遂犯(《刑法》第280条) 

胁迫的罪行 

-胁迫、尊属胁迫(《刑法》第283条第1项及第2项) 

-特殊胁迫(《刑法》第284条) 

-胁迫罪行的惯犯(《刑法》第285条) 

-胁迫罪行的未遂犯(《刑法》第286条) 

强奸和威胁的罪行 

-强奸(《刑法》第297条)及其未遂犯或惯犯(《刑法》第300条及第305条之2) 

-类似强奸(《刑法》第297条之2)及其未遂犯或惯犯(《刑法》第300条及第305条之2) 

-强制猥亵(《刑法》第298条)及其未遂犯或惯犯(《刑法》第300条及第305条之2) 

-准强奸、准强制猥亵(《刑法》第299条)及其未遂犯或惯犯(《刑法》第300条及第305条之2) 

-强奸等伤害或致伤(《刑法》第301条) 

-强奸等杀人或致死(《刑法》第301条之2) 

-对未成年人等的奸淫(《刑法》第302条) 

-对未成年人等的奸淫、猥亵(《刑法》第305条) 

名誉相关罪行 

-损害名誉(《刑法》第307条) 

-损害死者的名誉(《刑法》第308条) 

-出版物等损害名誉(《刑法》第309条) 

-侮辱(《刑法》第311条) 

侵入住宅的罪行 

-侵入住宅、拒不迁居(《刑法》第319条) 

-特殊侵入住宅(《刑法》320条) 

-住宅或身体搜检(《刑法》第321条) 

-侵入住宅罪的未遂犯(《刑法》第322条) 

妨碍行使权利的罪行 

-强迫(《刑法》第324条) 

-强迫罪的未遂犯(《刑法》第324条之5) 

敲诈和勒索的罪行 

-勒索(《刑法》第350条) 

-特殊勒索(《刑法》第350条之2) 

勒索罪及特殊勒索罪的未遂犯(《刑法》第352条) 

损坏的罪行 

-损坏财物等(《刑法》第366条) 

-特殊损坏(《刑法》第369条第1项) 

利用相机等拍摄罪 

-利用相机等拍摄罪及其未遂犯(《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4条及第15条) 

禁止流通非法信息 

-禁止流通非法信息等违反罪(《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74条第1项第3号) 

 

-其他以上述罪行依照其他法律加重处罚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