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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驾驶
损害赔偿
对于机动车驾驶的损害赔偿
- 运行机动车的过程中,造成他人身体或者财物损害的,应该赔偿该损害(参考《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以及《民法》第750条)。
根据《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的损害赔偿
- 《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确立了因机动车的运行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受伤或财物灭失或者毁损的时候,保障损害赔偿的制度。这是为保护被害者,促进机动车运行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是《民法》的特别法。
- 对于为自己运行机动车的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除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规定的情况之外,适用《民法》(《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4条)。
机动车所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 为自己运行机动车的人因该运行导致其他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正文)。
-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但书)。
· 不是乘客的人死亡或者受伤的时候,证明下列事项的情况
√ 自己和驾驶员对机动车运行没有懈怠注意
√ 被害者或者除自己和驾驶员之外的第三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 不存在机动车结构上的缺陷或者功能上的障碍
· 乘客故意或者因自杀行为死亡或者受伤的情况
根据《民法》的损害赔偿
- 对于为自己运行机动车的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除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规定的情况之外,适用《民法》。这里的《民法》主要是指同法第3篇第5章违法行为(第750条至第766条)的规定。
- 因此对于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的方法、过失相抵、损害赔偿的代位、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范围、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法定代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损益相抵、请求减额、共同违法行为、雇主责任等也适用《民法》规定。
- 因故意或者过失的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人,应该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民法》第7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