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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驾驶
对交通事故的刑事处罚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
- 刑事处罚是指对交通事故加害者以及违反交通法规者处以的禁锢刑或者罚金等,相关法律有《道路交通法》、《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关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等。
- 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车辆驾驶员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毁损其他人的建造物或其他财物的,处以2年以下的禁锢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道路交通法》第151条)。
- 因车辆驾驶员的业务上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受伤的时候(《刑法》第268条),处以5年以下的禁锢刑或者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1项)。
- 机动车等驾驶员在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2条第3项的儿童保护区域,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2条第1项,对儿童(未满13岁)犯了《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罪行时,按照下列各号区分,加重处罚(《关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第5条之13)。
· 导致儿童死亡的,无期或者3年以上的徒刑
· 导致儿童受伤的,1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上3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的处罚特例
- 为了迅速恢复损害,《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对因业务上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引发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规定了刑事处罚等特例(《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1条)。
※ “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交通导致人员死伤或者物件损坏(《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2条第2号)。
提起公诉
- 对于因车辆交通犯有《刑法》第268条规定的罪行中业务上过失致伤罪或者重大过失致伤罪和《道路交通法》第151条规定的罪行的驾驶员,不得违反被害者明确的意思表示提起公诉(《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2项正文)。
- 但是,车辆驾驶员在上述罪行中,犯了业务上过失致伤罪或者重大过失致伤罪之后,未采取救护被害者等《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项规定的措施而逃跑或者从事故现场转移并遗弃被害者后逃跑的情况;犯有相同罪行,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2项,不配合饮酒检测要求的情况(驾驶员要求采血检测或者同意的情况除外)和因符合下列之一的行为,犯有相同罪行的情况,即使违反被害者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提起公诉(《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2项但书)。
1. 违反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条的信号器表示的信号或者警察公务员等的信号,或者违反表示禁止通行或者暂时停止的安全标识的指示驾驶的情况
2.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第3项侵犯中央线或者违反《道路交通法》第62条横穿、掉头或者后退的情况
3. 以时速20公里超过《道路交通法》第17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的限制速度驾驶的情况
4.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1条第1项、第22条、第33条规定的超越方法·禁止时期·禁止场所或者禁止插队,或者违反《道路交通法》第60条第2项规定的超越方法驾驶的情况
5.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4条规定的平交道口通行方法驾驶的情况
6.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7条第1项规定的在人行横道上对步行者的保护义务而驾驶的情况
7.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3条、《建设机械管理法》第26条或者《道路交通法》第96条,没拿到驾驶执照或者建设机械驾驶员执照,或者没有国际驾驶执照而驾驶的情况。此时,如果驾驶执照或者建设机械驾驶员执照的效力停止或者禁止驾驶,视为没拿到驾驶执照或者建设机械驾驶员执照,或者没有国际驾驶执照。
8.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1项,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或者违反同法第45条,因药物影响可能无法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的情况
9.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第1项,侵犯设置步道的道路的步道,或者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的横穿步道的方法而驾驶的情况
10.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39条第3项规定的防止乘客坠落的义务而驾驶的情况
11. 在《道路交通法》第12条第3项规定的儿童保护区域,违反应该遵守《道路交通法》第12条第1项的措施,驾驶时应该注意儿童安全的义务,对儿童身体造成伤害的情况
12.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39条第4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货物掉落而驾驶的情况
※ 因上述11种重大过失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称为“十一大重大过失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