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的刑事处罚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
- 刑事处罚是指对交通事故加害者以及违反交通法规者处以的禁锢刑或者罚金等,相关法律有《道路交通法》、《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关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等。
- 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车辆驾驶员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毁损其他人的建造物或其他财物的,处以2年以下的禁锢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道路交通法》第151条)。
- 因车辆驾驶员的业务上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受伤的时候(《刑法》第268条),处以5年以下的禁锢刑或者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1项)。
- 机动车等驾驶员在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2条第3项的儿童保护区域,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2条第1项,对儿童(未满13岁)犯了《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罪行时,按照下列各号区分,加重处罚(《关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第5条之13)。
· 导致儿童死亡的,无期或者3年以上的徒刑
· 导致儿童受伤的,1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上3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的处罚特例
- 为了迅速恢复损害,《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对因业务上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引发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规定了刑事处罚等特例(《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1条)。
※ “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交通导致人员死伤或者物件损坏(《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2条第2号)。
提起公诉
- 对于因车辆交通犯有《刑法》第268条规定的罪行中业务上过失致伤罪或者重大过失致伤罪和《道路交通法》第151条规定的罪行的驾驶员,不得违反被害者明确的意思表示提起公诉(《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2项正文)。
- 但是,车辆驾驶员在上述罪行中,犯了业务上过失致伤罪或者重大过失致伤罪之后,未采取救护被害者等《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项规定的措施而逃跑或者从事故现场转移并遗弃被害者后逃跑的情况;犯有相同罪行,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2项,不配合饮酒检测要求的情况(驾驶员要求采血检测或者同意的情况除外)和因符合下列之一的行为,犯有相同罪行的情况,即使违反被害者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提起公诉(《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2项但书)。
1. 违反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条的信号器表示的信号或者警察公务员等的信号,或者违反表示禁止通行或者暂时停止的安全标识的指示驾驶的情况
2.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第3项侵犯中央线或者违反《道路交通法》第62条横穿、掉头或者后退的情况
3. 以时速20公里超过《道路交通法》第17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的限制速度驾驶的情况
4.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1条第1项、第22条、第33条规定的超越方法·禁止时期·禁止场所或者禁止插队,或者违反《道路交通法》第60条第2项规定的超越方法驾驶的情况
5.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4条规定的平交道口通行方法驾驶的情况
6.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7条第1项规定的在人行横道上对步行者的保护义务而驾驶的情况
7.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3条、《建设机械管理法》第26条或者《道路交通法》第96条,没拿到驾驶执照或者建设机械驾驶员执照,或者没有国际驾驶执照而驾驶的情况。此时,如果驾驶执照或者建设机械驾驶员执照的效力停止或者禁止驾驶,视为没拿到驾驶执照或者建设机械驾驶员执照,或者没有国际驾驶执照。
8.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1项,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或者违反同法第45条,因药物影响可能无法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的情况
9.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第1项,侵犯设置步道的道路的步道,或者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的横穿步道的方法而驾驶的情况
10.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39条第3项规定的防止乘客坠落的义务而驾驶的情况
11. 在《道路交通法》第12条第3项规定的儿童保护区域,违反应该遵守《道路交通法》第12条第1项的措施,驾驶时应该注意儿童安全的义务,对儿童身体造成伤害的情况
12.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39条第4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货物掉落而驾驶的情况
※ 因上述11种重大过失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称为“十一大重大过失交通事故”。
加入全额赔偿治疗费和损害的保险或者扣除的情况
交通事故后,免予提起公诉
- 引起交通事故的车辆如果加入了《保险业法》第4条、第126条、第127条以及第128条,《旅客机动车运输事业法》第60条、第61条或者《货物机动车运输事业法》第51条规定的保险或者扣除的,无法对犯有《交通事故特例法》第3条第2项正文规定的罪行的车辆驾驶员提起公诉(《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2项以及第4条第1项正文)。
- 但是,对于符合下列之一的情况,可以提起公诉(《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4条第1项但书)。
· 符合上述1至11(《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2项但书)的情况
· 被害者因身体上的伤害,发生生命危险,或者致残,或者发生不治或难治的疾病的情况
· 保险合同或者扣除合同无效或解除或因合约上的免责规定等,保险公司,扣除组合或者扣除经营者支付保险金或者扣除额的义务消失的情况
※ 根据交通事故类型,是否提起公诉如下。
交通事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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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起公诉产生影响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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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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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事故 事故后逃跑 十一大重大过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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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否加入保险·扣除、是否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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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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업무상 과실 또는 중과실에 의한 중상해사고 因业务上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重大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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보험·공제가입여부와 상관없이 피해자와 미합의 不管是否加入保险·扣除,和被害者未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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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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보험·공제가입여부와 상관없이 피해자와 합의 不管是否加入保险·扣除,和被害者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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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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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存在人员·物质损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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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保险·扣除,和被害者没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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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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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保险·扣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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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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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交通事故特例法》第4条第1项各号的,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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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保险·扣除,和被害者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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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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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或者扣除”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业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或者《旅客机动车运输事业法》或者《货物机动车运输事业法》规定的扣除组合或者扣除经营者,根据被批准的保险条款或者被承认的扣除条款,不管被保险人和被害者之间或者扣除组合成员和被害者之间会否对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代替被保险人或扣除组合成员,根据下列关于优先支付的治疗费的通常费用的范围,对被害者的治疗费支付全额的通常费用,对其他损害按照保险条款或扣除条款规定的支付标准金额支付。最终全额赔偿确定判决或者其他相当于此的执行权源规定的,因被保险人或者扣除组合成员引起的交通事故而发生的损害赔偿金。(《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4条第2项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
1. 诊察费
2. 普通病房的住院费。但是,因诊察上的需要,入住比普通病房价格高的病房时,指该病房的住院费
3. 诊治·用药·手术等治疗需要的所有费用
4. 义肢·义齿·眼镜·助听器·修复器具以及其他伴随其他治疗需要的器具等的费用
5. 护送·转院·出院以及门诊治疗需要的费用
6. 保险条款或者扣除条款规定的患者餐费·护理费以及其他费用